(人大常委會)讓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活”起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記者白陽、史競男)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日前就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如何加強新業態作品著作權保護?怎樣破解著作權維權“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現象?論文剽竊等非文藝作品的侵權問題怎樣監管?圍繞著作權保護領域的熱點問題,與會人員展開了熱議。

  近年來,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著作權領域出現諸多新變化。一方面,網絡文學、網劇等一些新興的文藝類型呈現噴發態勢;另一方面,計算機作詩、人工智能譜曲、網絡虛擬偶像唱歌等並非由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創作出來的作品大量湧現。如何加強對這些新業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是此次分組審議中的熱點話題之一。

  左中一委員表示,網絡作家、網絡歌手等網絡文藝創作者與擁有資金、技術、市場化運營等優勢的網絡文藝傳播平台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造成了有的平台在擬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條款當中,未能充分尊重創作者的意見,創作者的一些權益也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為了保護和激勵網絡文藝創作者的積極性、鼓勵推出更多網絡原創作品,建議增加網絡平台和創作者之間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的格式合同條款,規定由著作權主管部門制定格式合同並推廣使用。

  劉海星委員説,人工智能和網絡虛擬形象“創作”的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權,在目前的法律中還沒有明確規定。草案二審稿將“作品”定義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建議對此條進一步明確,是否涵蓋了這類新業態作品。

  由於著作權維權成本較高,許多創作者面臨“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情況。對此,劉修文委員表示,應進一步完善侵權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制度,明確“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明確五百萬元法定賠償最高額的適用條件,以及在法定賠償額範圍內酌定具體賠償數額的標準等,為司法實踐提供更為具體的法律依據。

  杜玉波委員則建議,構建合理的訴前臨時措施,完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措施等,依法減輕權利人舉證和維權的負擔。

  還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強對非文藝類作品的保護力度。徐延豪委員表示,一段時間以來,因發表作品、發表論文違反科學道德和學風的情況多有發生,還出現了被國外學術期刊撤稿的事件。建議加強對科技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在法律責任中對學術成果、數據的偽造剽竊等行為作出規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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