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凌晨,女演員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發佈了一則尋鴨啓事。
然而,王珞丹這一行為招來了不少質疑的聲音。
我們請到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劉兆慶律師為我們解答。
Q1 : 將帶有抓寵物之人的視頻截圖發佈在微博上,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義?
尋找寵物要採用正確的方法,擅自在網絡上公佈他人照片的行為不應提倡和效仿。
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別人的寵物是一種違法行為,失主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監控視頻等線索,通過公安機關抓獲違法嫌疑人,但丟失寵物的一方選擇在網上曝光抓寵物的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丟失寵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寵物的人,並及時刪除了相關照片,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7月3日上午10時,王珞丹發表新微博説,抓走鴨子吉吉的人雖然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經不在。拎走鴨子的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又引發了新一輪的討論。
那麼,鴨子的價值大小是否影響該行為定性?
Q2 : 將他人寵物隨意拎走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未經他人允許,隨意將他人的寵物拎走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涉嫌盜竊,但抓走寵物鴨的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寵物鴨的價值,結合具體案情來具體判斷。
第一種情況:寵物鴨價值不菲,已經到達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而且抓鴨人也明知寵物鴨的價值,仍然實施盜竊,那麼就構成盜竊犯罪。
第二種情況:抓鴨人並沒有認識到這個鴨的價值,同時按照一般人的判斷也無法認識到這隻鴨價值不菲,那麼不能認定抓鴨人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情況:寵物鴨只是一直普通的鴨子,其價值通常達不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那麼抓鴨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但其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寵物鴨的行為已經涉嫌行政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無論吉吉的價值幾何、偷鴨的行為最終能否定性為犯罪,當街隨意順走別人財物的行為都值得譴責。吉吉的丟失,引發網絡上關於法律、道德、同理心和公共資源的反思與討論,掛在熱搜上的並不只是一隻鴨子。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CCTV今日説法
監製:蘇越
編輯: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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