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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文物
監管那些事
文物珍貴,印證着中華文化的源遠流長。
瞭解文物進出境的相關知識,有助於我們合理合法地繼承發揚文物所藴含的文化。
一、捐贈文物回國需要辦什麼海關手續?
捐贈文物進口按照貨物進口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口符合免税規定的捐贈文物,應先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免税審批手續。
二、捐贈文物回國,還需繳納進口關税嗎?
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的和從境外追索等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的,免徵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
三、文物暫時進境後,如何辦理復出境?
暫時進境文物是指因修復、展覽、銷售、拍賣等原因暫時攜帶、運輸、郵寄文物進境,待有關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的文物。攜帶、運輸、郵寄暫時進境文物進境,應在進境時向海關書面申報,並報明有關文物需要復運出境,由文物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後,標明文物臨時進境火漆標識。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去除文物臨時進境火漆標識,標明文物出境火漆標識,並開具文物出境文件,海關憑上述火漆標識和相關文件放行。
四、攜帶或郵寄文物出境有什麼限制?
國有文物、非國有珍貴文物、國家規定禁止出境文物不得出境。如需文物出境,在文物出境前填寫文物出境申請表,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標明文物出境標識,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個人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核:
1.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2.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
3.1949年(含)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
4.1949年以後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
5.1949年以後的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6.國家文物局公佈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
7.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五、攜帶或郵寄文物出境需要辦什麼手續?
文物出境時,當地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文物出境火漆標識和“出”字電子標籤放行,文物復仿製品憑文物復仿製品證明、文物復仿製品火漆標識和“仿”字電子標籤放行。
六、是否可以不用申報直接攜運或郵寄文物出境?
不可以。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七、攜運或郵寄文物出境已主動申報,但是無法提供許可證明應該怎麼處理?
攜運、郵寄文物出口,已向海關申報,但不能交驗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許可出口證明和鈐蓋的鑑定標誌或文物外銷發貨票的,不準出口,應予退運。限3個月內(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限1個月內)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領回;過期不領,海關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八、參考文件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
注: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單位:廣州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