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隨筆】
作者:趙明昊
攜程“大數據殺熟”案有了初步結果。據媒體報道,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法院審理的胡女士訴訟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法庭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事件起因是去年胡女士通過攜程App訂購某酒店住宿,在離店時發現訂購價格遠超酒店實際掛牌價,與攜程溝通未有滿意結果後,以攜程對自身進行“大數據殺熟”等緣由將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指出,攜程在交易過程中未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存在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和欺騙行為,同時還採集和使用了非必要信息。雖然攜程方始終堅持認為在整單服務中不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並保留上訴權利,但有專業人士表示,依既有事實來判斷,法律仍會給出公允的判決。
這些年,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給人們的衣食住行帶來諸多便利,但與此同時,廣大消費者也苦“大數據殺熟”久矣。到目前為止,“大數據殺熟”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還停留在學術研究和大眾口口相傳的商業概念裏。不過,即便當前還無法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對“大數據殺熟”進行普適性解決,但並不影響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此類案件做出公平的判決。
現今所説的“大數據殺熟”,一般是指互聯網商家利用大數據技術,通過算法分析處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並做出數據畫像,對價格不敏感者特別是熟客施行同物不同價的“價格歧視”政策,以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承認的是,不同消費者對相同的商品和服務有着不同的需求彈性,不過如果商家在主觀上具有欺詐的直接故意,在客觀上也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兩者具有因果關係。那麼,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款,這就是明確的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一系列合法權益。
事實上,不僅是胡女士,包括此前手機越貴打車價格越高,以及近期某平台預訂酒店高溢價房等事件,都可納入相應的法律分析框架:商家沒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對交易中特定事實的告知義務,同時以VIP等熟客標籤來故意強化其對價格判斷的錯誤認識,誘導其做出決策。這種利用熟人間信任來攫取額外利益的行為,一方面是對契約精神的蔑視,違反了商業倫理道德,另一方面也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
跳出法律維度,還應該看到“大數據殺熟”行為對互聯網經濟長遠發展造成的傷害。我們生活的時代並非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陌生人社會”,互聯網的出現正在逐步降低互不信任造成的高昂社會運行成本。回顧近年來“大數據殺熟”新聞的爆出,無不在輿論場上迅速傳播發酵,引發消費者羣體對涉事企業的信任危機,還降低了整個社會對線上經濟以及企業家羣體的信任。這種為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的個別企業文化,導致了市場上所有主體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困境,使其不再關注產品和服務的改進創新,而是依賴於資本優勢、市場地位去利用制度欠缺和規則漏洞以攫取超額利潤。這種傷害,會嚴重影響市場經濟效率,導致社會資源浪費,也讓技術本身的進步發展蒙上陰影。
“大數據殺熟”的治理,也帶給我們對於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關係的思考。技術本身是中立的工具,但技術的應用則承載着價值,我們不能讓“技術的解放力量——物的工具化——轉而成了解放的桎梏,成了人的工具化”。“大數據殺熟”是一個很明顯的技術與規則角力的例子,我們在享受技術帶來便利的同時,發現技術應用與生活願景之間出現了偏差。這種偏差,要求治理者除了保持對技術的敏感與關注,及時做好事後治理、補齊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的機制體系外,還要努力培養好的商業文化和商業倫理,去對抗不合規的逐利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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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 2021年07月20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