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遊客攀爬照相摔傷起訴景區,景區竟無需承擔責任?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休閒

2021年五一假期人均出遊時間達4.18天,超過2019年的3.83天、2020年的4.06天,人均1713元的花銷創近年五一假期新高。遊玩時出現人身損害事故的概率也隨之升高,那麼遊客攀爬照相摔傷起訴景區,景區竟無需承擔責任?

網友諮詢:

周某是一位年近七十的老人,周某與朋友到成都一景區遊覽。剛進入景區大門不久,周某就看見右側一棵大樹處有許多遊客在合影留念,便也跟着去拍照。周某起訴景區,景區竟無需承擔責任?

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康建律師解答:

就周某受傷的情形看,其不慎摔傷的花台位於道路旁側,係為保護樹木圍合而建的靜態景觀,並非通行道路或階梯,該花台本身不具有致害危險性。周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充分了解自身健康及體能狀況並在日常活動中注意保護自身安全,不應實施與體能狀況不相適應的行為;周某擅自攀爬不具有致害危險性的花台,且在無外力干預情況下不慎摔傷,原告自身對所受傷害負有直接責任。

景區已採取積極舉措,對遊客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周某受傷後也對其盡到了必要的幫助義務,對周某所受傷害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管理者責任。

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康建律師解析: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具體是指在經營者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情況下,經營者負有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相對人免於危險的義務。具體包括從事一定營業或者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

在遊玩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首先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雙方的責任。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尺,即經營者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才能視為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具有民法上的過錯,就應當承擔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