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家銀杏樹影響自家就必須移除?

老陳與老韓做了幾十年的鄰居,卻因為一棵銀杏樹反目成仇。老陳認為老韓種的樹影響了自家的採光等權利,為此把老韓告上了法院。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相鄰關係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了老陳的訴訟請求。

鄰家銀杏樹影響自家就必須移除?

老陳與老韓家比鄰而居,老陳居北,老韓居南。早些年,老韓在自家承包地內種植了一棵銀杏樹,今已亭亭如蓋。然而,銀杏樹卻給鄰居老陳帶來了困擾。原來,這棵銀杏樹位於老陳家的南門口,緊鄰老陳家門前的道路,枝繁葉茂的銀杏樹不但影響了老陳家的採光,秋日裏翻飛的樹葉和掉落的銀杏果還總混落老陳家晾曬的稻穀麥子等糧食中。

老韓得知後,將朝向老陳院落處影響採光的樹枝鋸除,但老陳卻覺得應當將銀杏樹移走一勞永逸。兩人僵持不下,老陳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韓移除銀杏樹,停止妨礙其採光和通行,並要求老韓給付十年的落葉清除費用。

鄰家銀杏樹影響自家就必須移除?

法院審理後認為,銀杏樹是落葉喬木,根據其生長習性並結合老陳的訴訟請求,可以確認涉案銀杏樹對老陳的影響時間段為每年的秋冬交替時節。現老韓將銀杏樹伸向老陳家方向的部分樹枝予以鋸除,已儘量減少對老陳的影響。因此,銀杏樹雖對老陳生活仍有一定影響,但該影響在老陳作為相鄰方所負的容忍義務限度內。

至於老陳主張的落葉清除費用,法院認為,老韓作為銀杏樹的所有人,負有及時清掃果實、落葉的義務,老陳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其次,老陳清掃果實、落葉的行為也是出於維護其自身利益,但是老陳提出該主張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老陳的訴訟請求。

老陳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院説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介紹,相鄰關係糾紛看似簡單,標的額也不大,但對於涉訟的當事人來説,鄰里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一旦發生相鄰妨害,就會對百姓的安居樂業產生影響,這也導致鄰里之間抱有怨氣難以調解。因此,處理好相鄰關係,既有利於各方的生產生活,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相鄰關係制度旨在調節相互毗鄰不動產之權利人間的利益衝突,明確一方給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給自己造成的妨害。簡單地講,相鄰關係實質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與容忍損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容忍義務是相鄰關係的核心,其以實現有效協調人們之間利害衝突為目的。民法典物權編在多個條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不得違反規定”或“不得危及安全”,從容忍的範圍和他人不得逾越的界限這兩個正反的角度,將容忍義務作為相鄰關係中權利行使邊界的判斷標準。

本案中,老韓的銀杏樹雖然對老陳生活存在一定影響,但老韓已經及時對銀杏樹的枝葉進行修剪、落葉進行清理,銀杏樹對老陳的影響已經明顯輕微,老陳負有容忍義務。雙方應當互敬互信、互諒互讓,珍惜數十年的和諧鄰里情誼。

鄰居的容忍義務有合理的限度,在涉案銀杏樹繼續生長、樹冠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老韓繼續負有主動對影響老陳家的部分樹枝進行修剪、鋸除,以及對果實和落葉清掃等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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