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珠海長隆度假區官微就“盲人帶導盲犬入住企鵝酒店遭拒”一事發布致歉聲明。9月26日晚,珠海長隆度假區企鵝酒店接到遊客楊先生要求,希望攜帶其導盲犬共同入住酒店。由於酒店培訓不力,導致員工在導盲犬相關接待規定上存在理解不足,造成楊先生未能順利完成旅行計劃。
儘管在這起事件在輿論的集體圍觀下,珠海長隆度假區企鵝酒店主動承認了過錯,並表示今後導盲犬,可以進入度假區內酒店、餐廳及樂園等公共場所,但這個結果的達成過程,難免讓關注殘疾人權益的人,不僅高興不起來,也覺得有些失望與無奈。
實際上,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作為盲人日常出行的一項重要權益,法律上早有明文規定。《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然而,現實中視障人士的導盲權益並沒有真正落地生根。翻看近年來新聞報道不難發現,導盲犬無論是乘公交車,還是上地鐵,都承認發生過拒絕導盲犬的案例。
為何如此,一方面是部分人對導盲犬缺乏瞭解,擔心起傷人,同時,法律規定也存在着不足。《殘疾人保障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對導盲犬的相關規定 多為倡導性條款,對違反規定阻止導盲犬進入的行為也缺乏懲罰性規定。如此以來,相關法律條款一定程度上被虛置架空。
反觀國外,在韓國,根據《殘疾人福利法》法律規定,導盲犬可以進入地鐵或者公交等大眾交通,商場、超市、甚至是飯店等公共場合都可以進入,並明文規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禁止導盲犬和盲人進入以上公共場合會將處以300萬韓幣,即約18000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保障盲人的“導盲一則,要細化既有法律條款,制定出詳細的相關證件要求,查驗標準,以方便讓公共場所人員執行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二則,對違法拒絕導盲犬進入的行為,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罰則條款,從而儘早剷除導盲權益“盲區”。
作者 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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