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曹豔梅 姜葉萌 記者 袁瑋)説好的橫店影視城三日遊,到了目的地才發現因疫情景區暫停開放,導遊帶着一眾旅遊者只在外圍兜了一圈便“打道回府”,事後旅遊者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費並賠償損失,在遭拒後向虹口區法院提起訴訟。
圖片來源:東方IC
家住上海的劉女士想趁着寒假帶女兒去橫店影視城旅遊,於是報團參加了某旅行社浙江橫店三日遊服務項目,費用為每人1208元,共計3天2晚,提供的遊覽項目為大智禪寺、秦王宮、夢外灘主題公園等。
2020年1月24日,旅遊行程才剛剛開始,新冠疫情暴發,武漢封城,全國景區對外開放都按下暫停鍵。此時,劉女士一行在導遊的組織下前往橫店,卻在橫店影視城門前看到暫停開放的公告,導遊帶着眾人在外圍兜了一圈,最終徒勞無功而返。之後,劉女士多次與旅行社協商,要求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並賠償損失1000元,遭到旅行社拒絕。協商未果,今年3月,劉女士將旅行社起訴至虹口法院。
曹豔梅法官認為該案能通過法院介入調解來解決。調解中,法官瞭解到,在旅遊行程開始的前一天,景區發佈公告因疫情原因停止對外開放,旅行社理應知曉並取消行程,但事實卻是旅行社貿然組織原告一行人前往橫店,致使眾人徒勞往返。法官聯繫旅行社,瞭解其不同意退還團費的原因。起初,旅行社態度強硬,認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曹法官進一步釋法,根據《旅遊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民法典》亦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況且,造成本次旅遊行程徒勞往返的原因,旅行社也有責任。經法官釋法明理,旅行社同意退還劉女士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並表示目前旅行社面臨大量涉疫情合同糾紛,經營也很困難,希望劉女士能退一步,免除賠償部分。隨後,法官進一步與劉女士溝通,劉女士表示體諒旅遊經營者的實際困難,願意達成調解。
最終,雙方各退一步,達成了退款1358元,不另外賠償的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在處理相關旅遊合同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因疫情影響旅遊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無論《民法典》還是《旅遊法》,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事由。因疫情影響旅遊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
2、因疫情導致合同解除,能否退費?
合同解除後,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對於不能退返的費用,應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確保旅遊者的知情權。
3、針對不可抗力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履行,當事各方可以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因不可抗力造成旅遊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旅行社和遊客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比如延期出團等。但由於不可抗力的不確定性,多數旅行社或者遊客大多會選擇直接解除合同,那麼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誰,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同時收集損失證據以備後續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