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票、演出票“只改不退”,合理嗎?
本文轉自【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經歷:在網絡平台上買了電影票,但臨時有事不得不取消,想退票卻發現,通過部分網絡平台購買的電影票或演出票,只能改簽不能退款,有的甚至既不能改簽也不能退款。目前各種電影票、演出票的退改政策到底是怎樣的?是否有統一的標準?“只能改不能退”的政策又能否站得住腳?
不同影院退改規定存在差異
多數電影票不能退票只能改簽
記者在某購票平台上選取了北京一家電影院,購買了一場次日觀影的電影票,付款前,頁面顯示不支持退票,支持改簽。
記者在購票平台上瀏覽發現,不同影院的退改規定存在差異。有的影院在購票之後既可以退票也可以改簽,但多數影院不能退票,只能改簽。 不同影院改簽費用也各不相同,從幾元到幾十元不等。
多家平台及影院的工作人員透露,目前電影票退改政策主要由影院方決定,除了每個影院政策有所不同,不同地區、不同影片、不同場次的退改政策也有差異。
和電影票相比,劇場演出的退票難度更大 。記者在多個平台搜索發現,這些動輒幾百甚至上千元的演出票基本上既不能退款也不能改簽。業內人士表示,演出票雖然常常被跟電影票一塊兒提起,但事實上並沒有可比性。
“一方面,若遇到大規模退票,尤其是搶佔了位置比較好的票再退票,對後來買票的觀眾不公平。另外,一場演出背後涉及到的利益方也比較多,不是哪一方可以決定的。如果完全開放退票,遇到惡意買票,然後演出前集中退票,損失就比較大。”
法律人士解讀電影票“只改不退”:
不符合法律規定,屬“霸王條款”
記者從相關行業協會了解到,目前各地影院、劇院等對於退改簽的規定,通常由多方協商決定,影院、劇院有較大自主權,目前尚未有統一的行業規定。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部分網絡購票平台一刀切,規定只能改不能退,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只能改簽不能退票的規定,屬於網絡購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
韓驍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將此種格式條款認定為無效條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指出,消費者購票之後,因為身體不適等原因無法前往觀看的,可以聯繫平台或者影劇院協商退款。
“首先可以去找售票商家協商退款,告知其真實情況。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去投訴,請他們調解。若不能解決,還可以申請仲裁,或到法院去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音江建議,售票平台可以通過限制人均購票次數、階梯退票等方式規避惡意退票等問題。
“比如説在48小時之內、24小時之內,分別按一定比例來退。票務行業同樣也要制定一種階梯式的退票政策或退票規則,這可能需要有關行業協會主動制定相關的標準,票務公司採取這種階梯式的退票方式,主動地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促進行業規範和健康發展。”
▌ 本文來源: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ID:zgzs001)
總枱記者/錢成 鄧麗娟張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