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短視頻從業者來説,新《著作權法》這點不得不看
圖/新京報網。
文|張洪波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著作權法》”)正式發佈,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作為法律關係最為複雜、調整主體眾多、社會牽扯麪最廣的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 著作權法的修訂備受社會關注。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現實需要,新技術發展、新興產業、新興業態反映出來的新問題、新困惑,長期困擾媒體和權利人的取證難、維權難、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低等問題,回應社會關切,進行了一些新設計、新安排,凸顯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理唸的進步。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義
近年來,短視頻迅猛發展,但是對於其是否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社會各界爭論不已。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體育賽事節目轉播、音樂噴泉、實景山水錶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生事物的知識產權保護上。
追根溯源,是因為現行著作權法對作品採用列舉式,規定了八種作品類型,同時設定了一個兜底或開放式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列舉式無法窮盡當前和今後的所有作品類型,而且《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定義“以某種有形式複製”的規定歸於狹窄,開放性條款的表述不嚴謹,這就了現實中作品界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新出現的一些作品類型無法劃入八種法定作品類型,法官對是否應該進入“兜底條款”進而受到法律保護,還是不能進入“兜底條款”不應予以保護,經常發生爭議,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
因此,新法完善了“作品”定義,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同時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這樣的設計更精準、更科學、更合理,具有靈活的操作性,也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可能出現的新作品類型,都納入調整的範疇。
只要符合法中作品的定義,就應該依法受到保護,這也體現了新《著作權法》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的宗旨,能避免法官在審理新型作品案件時隨意解釋擴大或縮小作品的範圍。
給權利人主張賠償損失提供了更多維權便利
長期以來,著作權侵權賠償低、法定賠償額上限50萬元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飽受詬病。這次修法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改變了現行法直接適用法定賠償的規定,而是規定可以參照權利人的“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這給權利人主張賠償損失提供了更多的維權便利。與此同時規定,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給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的權利使用費1-5倍的賠償。
另外規定,在適用法定賠償時,不但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提高到500萬元,還設定了下限500元。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的重要舉措。
可以預見,這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
首先,對可能產生的侵權盜版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
其次,權利人的主動維權意識將進一步增強;很多侵權人會主動尋求調解、和解、仲裁等比較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
再次,也有助於化解版權糾紛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分解司法機關面臨的案件審理數量大的壓力。
更重要的是,能同時與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全社會對知識產權侵權盜版的統一打擊態勢。
為媒體和權利人維權“撐腰”
新《著作權法》將電影和類電影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保留電影、電視劇著作權歸“製作者”享有,同時保障編劇、導演、攝影、詞曲作者的署名權,和通過合同約定享有的獲酬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除影視劇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製作者享有,視聽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
既與在我國締結並生效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規定相一致、相銜接,也充分考慮到了我國影視行業繁榮發展產生的權屬約定新趨勢,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的民法理論。
新《著作權法》將現行法中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限縮為“單純事實消息”,明確了不適用著作權法、不受版權保護的僅僅是“單純事實消息”,而不是所有“時事新聞”,同時增加了新聞單位職務作品的規定。這將對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和深度媒體融合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新法對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禁止權時設定了“緊箍咒”,即“不得影響、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法人性質,增加了調解權能和公示義務,規定了費率爭議解決機制,明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強化技術保護措施,增強著作權主管部門的執法權限,強化了執法手段與力度。
明年“六一”新著作權法開始實施,媒體和廣大權利人可以理直氣壯地利用新法進行維權,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張洪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編輯:陳靜 校對:劉軍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