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下一代互聯網社區,離我們還有多遠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科技

編輯導讀:在不同的時代,社區產品都有着不同的代表性產品。PC時代,是豆瓣,是百度貼吧;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是類似知乎,B站這種平台;大眾用户在其中不斷轉移,那麼下一個時代,將會是什麼?

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今天,互聯網逐步滲透進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十年為一個單位去觀察,可以發現,國內互聯網的發展歷史,和現實社會中的幾個階段頗為相似:

  • 1990年——2000年,是互聯網的初級普及階段。互聯網剛剛進入人們的視線,新鮮、好奇、上癮,網民數量逐年增多,但總體而言,人們在信息化所構築的網絡社會里,還處在温飽期;
  • 2000年——2010年,是互聯網的蓬勃發展階段。擠掉了世紀初的泡沫,互聯網公司以更健康的方式運營,為廣大網友提供了越來越豐富的網站及應用,網民在其中的參與感也越來越強,這是小康期;
  • 2010年——2020年,是互聯網的全面滲透階段。伴隨着智能手機、移動互聯的發展,互聯網走出了一片新的天地,從線上到線下、從五環內到五環外、從小眾到大眾、從國內到國際,這可以説是全民小康時期;

接下來的十年,互聯網該去向哪裏?

我想你心裏應該已經有了答案。

不管是現實社會還是網絡社會,發展路徑其實總是相似的。接下來的十年,需要解決的,就是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信息化發展之間的矛盾。

“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能不能用一句話來概括,這個“需要”到底是什麼樣的需要呢?

我們來試試。

在《“B站越來越變味兒了”》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話:

B站與用户之間的親密關係一直是人們樂於討論的一個現象。

到底為什麼B站能那麼準地踩中用户的需求和心理?為什麼B站的活動總是能引發“聚眾狂歡”?

這一問題的答案是,B站成功打造了“社區”的概念,他們與用户的關係很像物業與居民。

在這段話裏,作者把B站與用户的關係比喻成物業與居民,嗯,怎麼説,這個比喻又好又不好。

現在的B站,正在經歷破圈、出圈,處在上升期。因此,B站格外重視和用户的關係。在一眾互聯網社區裏,就和用户的關係這方面而言,當前上升期的B站算得上是優等生、模範生了。

而同樣的路,上升期的貼吧、豆瓣、知乎曾經也都走過,彼時也是讚譽一片,直追“社區之光”。可現在的情形如何,大家也都看在眼裏,一提起就難免生出“往事不可追”的惆悵。

B站如果不想重蹈覆轍,首先要反思的,可能就是它和用户之間“物業與居民般的關係”。

為什麼?

1. 內容運營專員

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有着很大的不同。

傳統企業的實體產品,賣給顧客,顧客就是一個消費者,角色比較純粹。

互聯網企業的產品,多是網站、APP等應用,這些應用只是一個殼,用户A在這個殼裏發了一個貼子產生了內容,用户B進來後與A互動,對用户B來説,“殼 + A的貼子”組合而成的網站,才是吸引他前來體驗、消費的產品。“殼 + A的貼子 + B的互動”組合而成的網站,又是吸引C前來體驗、消費的產品。反反覆覆無窮盡也。

每一個網友,既是網站這個產品的消費者,也是網站這個產品的創建者、運營者。一人分飾多角。

起點的本章説,可謂此中翹楚。有常年看盜版的網友,在本章説面世後,毅然放棄盜版轉投正版,只為了參與本章説的沙雕對話。這就讓“小説網站”在原本 網站的殼 + 眾多小説 之外,又多了 本章説 這個組成元素。是一個比較典型的“網友既是網站這個產品的消費者,同時也是創建者”的例子。

可以説,每一個貢獻過內容和互動的網友,都是網站非正式的內容運營專員。

那麼,互聯網企業因此而得到的利潤,是否有一部分天然就應該是屬於全體網友的?

也就是:網站和網友,利益共享。

2. 租客委員會

把社區和網友的關係比喻成物業和業主,好的地方在於:

理想化的賦予了網友作為業主,在社區(網站)裏的所有權——住的房子是自己的,弱化了社區(網站)的地位——作為物業只是一個服務公司,對社區並沒有所有權。當然,這是絕對理想化的場景。

實際上呢?

互聯網企業對網站(社區)才是完全掌控的一方,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都在企業手裏,網友更像是社區裏的租客。

“在社區裏我説了算,如果你不能遵守我定下的規矩,對不起,請你離開。”

B站的初心也許是好的,想讓網友在社區裏有歸屬感,體會到家的温暖,並且矮化自己的身份——只是一個為網友們服務的大管家。但是無論這些表達聽起來有多麼美好,都改變不了“它才是社區所有權的掌控者,網友只是租客”的現實。

前車之鑑後事之師。貼吧、豆瓣留給我們的寶貴經驗,可不能就這樣棄如敝履啊。

貼吧和豆瓣衰退的理由有很多,許多文章都分析過,但是我個人覺得它們衰退的本質都是同一個:

當社區發展的方向與網友的需要不一致時,掌控權和決策權完全捏在公司和創始人的手裏,網友並沒有足夠的話語權,雙方之間缺少良好的溝通緩衝機制。

公司和創始人一意孤行下,社區脱離網友的期待,最終,租客必然退房、另尋他處。

在現實中,有的小區只需要物業和業主這簡單的一層關係就能很好的運轉;而有的小區,就需要在物業和業主之間加一道保險才能夠很好的運轉。

這道保險,就是業委會。

在小區屬於全體業主這個公認的法理條件下,有的小區尚且需要組織業委會來為全體業主爭取權益;更不用説現在大家都默認,網站是完全屬於互聯網公司的資產,在這個大背景下,網友是缺少一個合適的渠道與公司進行角力的。

這麼多年,網友似乎也都習慣了,“不與網站角力,只是用腳投票。”

網友不是社區(網站)的業主,他們並沒有花掉半生積蓄甚至是畢生積蓄買下一套房,然後就在此落地生根,與物業註定要相處經年。

網友只是社區的租客,他們投入了一些金錢、精力、時間經營着自己的小窩,與天南海北的租客一起快活度日。高興了就唱讚歌,不高興了就挪窩,只對自己的歸屬感負責。

幫助他們成立“租客委員會”(下文簡稱租委會),與他們分享權力,真正把社區變成自己的家園,儘可能的提升他們對社區的歸屬感。我想,這是下一代互聯網社區應該要嘗試的事情。

也就是,網站和網友,權責共享。

“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這裏的“需要”,如果要我來概括,我會覺得是:網民在網絡社會中,追求與網站利益共享、權責共享,共建美好和諧網絡生活的需要。

二享(利益共享、權責共享)的建立,是一個大工程,三言兩語肯定不能完全講清楚。但有這樣幾個地方,我覺得是可以先説一下的。

1. 誰領導誰

張小龍有一句話流傳很廣,“每天有一億人教我怎麼做產品”。

類似的話,豆瓣創始人楊勃也説過。

那麼,如果成立了租委會,做產品的事,應該聽誰的,怎麼把握好這其中的度?

產品的主導權要握在公司手裏,這點無需動搖,否則就一定會產生混亂。但公司讓渡權力給租委會的程度,可以隨網站的階段有一個不同。

互聯網社區,B站、知乎、貼吧,這三個社區非常有代表性。B站代表了成長期的社區;知乎代表了平穩期的社區;貼吧代表了衰退期的社區。

假如B站讓渡權力給租委會的程度是20%,那麼知乎可以是40%,貼吧可以是60%。一定是隨着網站不同的階段而發生變化,一成不變的話肯定就會走進死衚衕。

租委會當然不是靈丹妙藥,不是説有了它之後,網站就能基業長青。隨着時間的推移,網站該衰退還是會衰退,該死掉還是會死掉,租委會也不能阻止這種趨勢。

但租委會的存在,可以儘可能延緩衰退的到來,能更好的連接網站與網友的情感,讓雙方在夕陽下牽手凝視着離開、讓懷念更加雋永,而不是鬧得一地雞毛後咬牙切齒地賭咒發誓“永久退出、誰愛玩誰玩”。

2. 利益怎麼分

在沒有覺醒“利益共享”之前,網站的商業化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慘慘慼戚的,但覺醒“利益共享”之後,網站商業化就可以做得坦蕩一些——因為賺了錢,網友也都有份。

但怎麼分,是個大問題。

常規的分配方式,是在賺到錢後,公司與租委會按期按量分配。但這裏面就會有很多的問題。

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把“利益共享”的理念直接融入到網站的基礎玩法中,從一開始就鋪好路,潤物細無聲。

關於怎樣把利益共享融入到基礎玩法裏,我寫過許多文章分享過思路,比如這一篇《在廣告市場中,分錢是一門藝術》,核心就是:

普通用户看廣告賺錢(和網站共享廣告收入),然後付費給優質內容創作者。

條條大路通羅馬。在這條空白的跑道上,也希望有更多創業者參與進來,探索不同的方法。

3. AB測試

AB測試被廣泛應用於網站的產品運營。

在社區官方和租委會的角力中,使用AB測試也能起到很好的療效。

比如,在主站,官方讓渡權力20%給租委會,但肯定還是會有部分網友不滿意——覺得沒有人比自己更懂社區運營,給他們足夠權力的話,他們就能做到讓社區再次偉大。但官方可不一定這樣想。這時,官方可以開闢一個特區,在這個特區裏,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租委會有更多自主管理的權力,比如80%。一段時間後,主站和特區之間的效果對比,就可以為官方和所有網友提供一個更好的、直觀的樣例,為持續優化租委會的管理權限、參與程度提供依據。

這就像是小區有10棟樓,物業管理9棟,業委會管理1棟,一段時間後,取長補短,收穫更多經驗,所有業主得到更好的服務。當然,這個成本要高得多,沒辦法實際操作。但在互聯網社區裏卻是有條件去做嘗試的。

這樣做的一個好處就是,即使網友對主站的一些活動或管理方式不滿意,但仍然有一塊地方留給他們自己去折騰,不至於輕易就流失到其他同類社區。

其實,你能發現,租委會並不僅僅適用於互聯網社區,對於大多數互聯網產品都是適用的。

但效果未知的事情,總還是摸着石頭過河前進,更穩妥一些。

互聯網社區與租委會之間的適配性無疑更高,先用互聯網社區這個“特區”來試行,為其他互聯網產品打個樣,這本身也是AB測試在更大範圍上的應用。

網絡無戰事,社區作先鋒。

本文由 @隊隊邦五陸 原創發佈於人人都是產品經理,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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