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頭騰大戰再起”社交媒體平台有義務向競爭者開放嗎?

由 湯生 發佈於 科技

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

昨天,也就是2021年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訴狀,正式起訴騰訊涉嫌壟斷。抖音方面主張,騰訊通過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來自抖音的內容,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在當前國內外都高度關注平台壟斷問題的宏觀背景下,這一案件立即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抖音訴騰訊案有很多可能的分析視角,撇開相關市場如何界定以及被訴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等高度技術性的問題不論,各界討論的焦點問題在於:類似於微信這樣的社交媒體平台,究竟有沒有義務向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平台開放?微信一直宣稱自己具有“開放平台“的屬性,但當市場上真的出現了諸如抖音之類對其構成威脅的競爭對手的時候,是否可以轉而對特定的競爭對手採取封鎖措施,拒絕開放?

在最根本的意義上,這一問題涉及廣義的財產權邏輯以及如何理解互聯網時代的產權界定以及合理限制問題。類似於微信這樣的社交平台之所以能夠吸引大量用户,甚至成為某種意義上的“國民應用“,必然是因為它為用户提供了有價值的,優於其競爭對手的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微信所具有的市場地位,在本質上是其通過努力而形成的企業資產,微信對這一資產自然可以根據其經營策略,進行自主支配。而這種支配中就包含了根據其自主選擇,對某些市場主體開放,合作,而對某些市場主體不開放、不合作。這種行為,應該理解為是其行使財產性質的權利的體現,無可厚非。任何財產權的行使,都必然表現出某種程度上的差別待遇以及排他屬性。打個通俗的比喻來説:騰訊自己修的路,為了吸引人氣,可以選擇免費讓其他人通過,但也可以拒絕特定的人通過(原因是多樣的,可能是因為對方是競爭對手,不想讓他搭便車,也可能是因為對方屢屢違背騰訊設置的通行規則,甚至潛在地破壞其道路),因此談不上存在什麼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的問題。

如果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突破財產權的邏輯,要求微信必須對包括其競爭對手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都要保持開放、合作,這實際上等於否認了微信對自己通過努力而積累的資產,享有財產權。從長遠效果看,這種做法會抑制市場主體的創新動力,破壞企業展開競爭、提供優質服務的激勵機制。因為即使自己幹得再好,也不能獲得相關收益,幹得不那麼好的人卻可以要求“利益均沾“。騰訊與抖音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情況。抖音的訴求,在本質上就是要求微信給自己行方便,允許微信成為自己導流工具。

當然上述財產權邏輯也不能推演到極致。從法理上看,任何財產權都有其合理的邊界。如果要求特定的平台保持開放,具有重大的、壓倒性的社會性的利益,那麼平台的財產權就應該受到合理的限制。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抖音訴騰訊案的另外一個關鍵在於,抖音對於微信平台向其保持開放的訴求中,是否包含了足夠壓倒、打破財產權邏輯的公共性的、社會性的利益因素。在筆者看來,至少從目前的來看,還達不到這樣的程度。

也許有人會説,為什麼電子商務平台搞“二選一”被認為是有問題的,而微信這樣的社交媒體可以不對競爭對手開放呢?這是因為社交活動與商業活動所承載的社會價值存在顯著差別。要求社交平台開放,讓用户可以來分享傳播來自與之存在競爭關係的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與要求電商平台對中小經營者保持開放,使其可以多平台開店經營,二者所涉及的利益格局不具有可比性。説白了,對於普通用户來説,如果微信不讓你兼容抖音,而你又的確喜歡抖音,下載app用起來即可,而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中小商家來説,卻沒有這種選擇項。這正是兩個平台的權利邊界存在區別的關鍵因素。

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