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社交賬號中留存的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
我們在網絡遊戲中的裝備如果被他人盜竊損毀,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1世紀是互聯網的世紀,以雲計算、大數據、5G等為代表的新技術對現代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也讓網絡遊戲、社交平台等互聯網電子服務進入了我們的生活。如今,玩網絡遊戲、刷微信公眾號、看短視頻已經成為許多人習慣的休閒方式,但同時各類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也隨之而來。
華南理工大學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謝惠加表示,當前,社會生活向虛擬社會延伸,信息網絡技術向現實社會生活滲透,要求民事立法對網絡虛擬社會的民事法律關係給予相應關注。
某大學的在讀學生小吳最近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煩心事:作為一名遊戲發燒友,他在某網絡遊戲中充錢購買了大量裝備。然而,不久前他發現自己的遊戲裝備莫名被盜。“我對這個遊戲不僅有物質投入,還有很多時間和情感投入。”小吳告訴記者,遊戲裝備被盜讓他非常難過,希望這類網絡中的“資產”也能得到妥善的保護。
小吳對其網絡遊戲裝備所享有的權益能不能得到妥善的保護?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原則性規定,為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保駕護航,為小吳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遊戲裝備屬於小吳同學的網絡虛擬財產,網絡公司負有為用户妥善保管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的義務。因此,在用户的遊戲裝備發生異常時,經營網絡遊戲業務的網絡公司應當採取凍結賬號、恢復裝備等處置措施。否則,用户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在瞭解相關規定後,小吳聯繫客服,提供了相關截圖和自己常用的登錄地點,最終恢復了原有裝備。
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實施後,司法實踐中也湧現出一些關於虛擬財產的案例。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這是該院首例宣判的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該案中,原告陳某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發文要求停止比特幣等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專門用來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挖礦機”已無價值,交易違法為由,主張其此前通過網絡向被告購買比特幣“挖礦機”的合同無效,要求退款。
法院認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勞動取得,具有虛擬商品屬性,交易專門用來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挖礦機”合同有效,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有關專家表示,本案裁判對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加以認定,是對民法典第127條“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原則性規定的具體應用,體現了司法對待數字經濟新業態的包容審慎態度。
除了遊戲裝備和虛擬貨幣外,隨着自媒體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社交平台賬號開始具備經濟價值,“流量變現”讓人們對“雲端”財產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
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終審宣判。本案中,趙某等四人共同開設一個微信公眾號,以趙某的名義註冊,四人共同參與微信公眾號的運營,約定共同分利。在運營期間,該公眾號累計收入超過300萬元。後趙某未經其他三人同意,更改了密碼,導致公眾號的合作運營無法繼續。其他三人將趙某訴諸法院,要求折價補償並分割公眾號運營期間的收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上海靜安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即以該公眾號的評估價值34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三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台收入等。
本案的裁判結果認可了微信公眾號的經濟價值。有評論指出,民法典第127條的新鮮出爐,為這類“雲端”資產加設了“放心鎖”。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佈《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隨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民法典將虛擬財產、數據等概念納入立法層面,對新出現的虛擬財產相關現象作出法律回應,為今後的立法、司法實踐打開了空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遊勸榮認為,民法典第127條體現了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我國法制建設和財產權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有關專家指出,民法典為保護網絡企業和網絡用户的虛擬財產提供了保障,為網絡交易平台服務法律關係提供了支持,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