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各大直播間的“雙十一”預熱,再次讓公眾領會到了網購的“威力”。11月11日零點,數千萬網民守候在購物網站,等待雙十一活動的啓動,陣勢堪比跨年。然而這些號稱“年度最低”“吃土必買”的商品真的那麼便宜嗎?今天的這個故事就是與之相關,某電商就因為抬高商品原價,明降暗漲,誤導消費者,被法院判罰三倍罰款。希望在雙十一即將到來之際,這個案例可以給消費者同時也給了電商平台、網絡商家提個醒。
故事的主人公李佳是個骨灰級網購愛好者,前不久她在網上看到之前曾種草過的化妝品正在促銷,“年度促銷”“史上最低”等字眼成功吸引了李佳的眼球。宣傳原價為1500元的精華,促銷價格為618元;宣傳原價為926元的粉底液,促銷價格為329元,再加上滿4件打8折的疊加優惠。李佳頭腦一熱,購買了1894元的商品,疊加優惠後為1515.2元。
到貨以後,李佳用着效果一般,心裏琢磨,就這樣的產品質量為啥還標價那麼貴,自己當時衝動購買,也從未研究過這個產品的日常價格,究竟買到的東西是不是真如店家宣傳的那樣划算呢?於是她便隨手翻看了該類產品的銷售記錄,卻發現該精華之前的最低成交價為450元,粉底液最低成交價為249元。號稱“史上最低”的商品,竟然比平時賣的還要貴幾十塊!而且標註的1500元及926元的宣傳原價,也並非商品原價,而是電商任意標註的價格。
李佳頓覺自己被虛假營銷欺騙了,於是向物價局舉報某品牌電商為價格欺詐行為。物價局調查後認定該品牌電商銷售化妝品的價格活動構成價格違法,並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李佳將該品牌電商起訴到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品牌電商支付三倍賠償金,即4545.6元。
那麼究竟何為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該品牌電商的化妝品在銷售頁面中標示了“原”價格信息,卻並沒有以該價格進行銷售的實際交易記錄,也沒有在商品詳情頁面對標註的價格和促銷價進行必要的解釋説明,讓消費者誤認為商品原來價格較高,現在價格做了很大的優惠,先提價再降價,且所謂“史上最低”不過是噱頭,價格反而貴過平時,靠數字遊戲欺騙消費者的行徑,暴露無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註的原價屬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等情形。可以説,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價格欺詐行為。最終被告上法庭,輸了官司,還不得不做出三倍賠償。
此外,我們日常中所説的原價並不是商品參與活動時隨意標註的價格。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該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該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如果商家的銷售頁面未對劃線價做出任何説明,我們一般傾向於將該劃線價認定為原價。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劃線價格確實為原價,那麼商家就有可能構成價格欺詐。
在這裏提醒大家,網購活動多,剁手需謹慎。在網購時,最好先進行全網搜索,或者進行線下商場的價格比對,做到心中大致有數。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要對商品宣傳銷售頁面截圖,當中要含鏈接網址,記下交易單號,最好能有聊天記錄。一旦遇到價格問題,都可依此證據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也應加大對平台的責任約束,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平台責任僅要求其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聯繫方式、地址等,在價格欺詐方面沒有規定平台相應的責任,平台理應承擔起對商家的管理責任,更有效規範平台商品價格。
來源:濟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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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