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點亮生活】研發設備自用,費用不能全額加計扣除

研發設備自用,費用不能全額加計扣除來自青海税務00:0003:10
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務操作當中,部分企業以設備、儀器等為研發項目立項,研發成功以後轉入生產車間,作為自用生產設備使用。其間發生的費用,全部歸集為研發費用,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時還享受了企業所得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此操作,很容易給企業帶來自研自用生產設備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加計扣除税務風險。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的規定,研發活動,指的是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同時,《財政部 税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税〔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當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之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税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税前攤銷。
由此,能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活動,是針對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開展的活動。對研發活動結果形成資本化的部分,企業只能以其研發的技術、工藝形成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在攤銷的時候享受加計扣除。
這裏要建議納税人找準依據準確處理。對研發形成的固定資產,可參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40號公告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參照這一規定,企業研發活動如果直接形成了固定資產,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剔除了屬於固定資產構建費用之外的部分,比如材料費用,相應的人工、動力等費用,可以比照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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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税務
核稿:李鈺
編輯:小林

【來源:青海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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