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兩件因銷售“aj”球鞋但標註“喬丹”而引發的上訴案件。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公司)認為,酷買網(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酷買網公司)、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簡稱亞馬遜公司)在天貓、亞馬遜等渠道銷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過程中標註了“喬丹”字樣,侵害了喬丹公司就“喬丹”系列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故請求法院判決兩案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喬丹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喬丹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中,喬丹公司主張,酷買網公司與亞馬遜公司在銷售“aj”球鞋的過程中使用“喬丹”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將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而酷買網公司與亞馬遜公司則主張其在銷售耐克“aj”球鞋時使用“喬丹”是基於“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授權,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