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印發《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不合理低價遊等納入監管

文旅部印發《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不合理低價遊等納入監管

日前,文化和旅遊部印發《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是旅遊產業鏈的核心環節,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旅遊需要和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在線旅遊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羣眾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同時,一些在線旅遊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遊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範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共識。此外,隨着《旅遊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頒佈實施,出台《規定》的上位法基礎初步完備,立法時機基本成熟。

《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作為首要立法目的,積極回應羣眾呼聲,兼顧企業長遠利益,力求以“最大公約數”凝聚共識。堅持安全底線思維,以政治內容安全為根本,以生命財產安全為宗旨,配合做好網絡安全保障。堅持問題導向,集中總結市場管理、行業發展經驗與教訓,明確回應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填補了在線旅遊領域立法的空白。堅持包容審慎監管,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立法促規範,規範促發展,着力推動行業依法發展、市場規範有序和遊客權益充分保障的有機統一。

《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分別是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相關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及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包括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經營者。二是壓實了平台企業責任。遵循“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應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安全等底線,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將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旅遊者信息使用等熱點納入監管,做出相應規定,既體現了行業監管的剛性,也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四是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增加助力復工復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條文,提出進一步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強調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等措施的配合義務。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李俐

編輯:金力維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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