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位:蘇州大學傳媒學院
隨着5G技術的普及,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VR)、增強現實(Augmented Reality,AR)等新技術應用於視聽內容將擁有更廣闊的前景。VR、AR技術的沉浸性、自主性和交互性等特質,豐富了傳播形式、提升了用户體驗,對傳統視聽內容的呈現和接收形式帶來革命性的變化,但同時也存在身心健康、個人隱私、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風險,且既有的規制體系難以進行有效回應。為此,規制行為、規制體系必須在明確的價值原則的引領下,結合對技術特質的準確理解,真正服務於公共利益,形成自洽、穩定的規範體系。如何既能保障VR、AR等新技術下的視聽產業發展,滿足人們對高品質視聽內容的需要,同時能夠維護隱私和數據權利等公共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價值追求,考驗着決策制定者的智慧。
目前,VR、AR等新技術已逐步應用於社會各個領域,尤其是傳媒領域中的最新實踐和潛在影響得到了國內外學界的關注和討論。其一,運用VR、AR技術存在一定的安全和隱私方面的風險,這些風險來自眼動追蹤技術、機器學習技術,也來自從社交媒體平台遷移過來的敲詐勒索、騷擾和性侵犯等虛擬互動行為。網絡黑客可以通過VR、AR的技術漏洞誘使用户撞牆,或通過侵入跟蹤傳感器窺視用户的物理空間。通過VR技術製造“煤氣燈效應”的可能性也得到了實證檢驗,導致用户“喪失控制感而抓狂”。其二,通過VR、AR技術消除偏見、促進理解的美好願望也可能事與願違。早先,開發者期待通過VR、AR技術讓人們虛擬地體會他人的體驗以消除種族或性別成見,但這也意味着其可能增強負面的刻板印象。從敍事方式上看,相對於文本可以輕鬆呈現相互競爭、對立的觀點,VR技術下的敍事體驗通常專注於呈現特定的觀點,很難起到“兼聽則明”的效果。其三,VR、AR技術對“新聞真實性”“媒體信任度”“輿論導向”等命題構成挑戰。有的研究質疑VR新聞的臨場體驗是否更有助於實現新聞的客觀、公正,指出其背後有更多的人為建構,對受眾有更大的操縱性和欺騙性。但也有實證研究證明,VR新聞與2D視頻新聞之間在臨場感和媒體信任度上的重要區別並不顯著。
對VR、AR技術條件下的視聽內容規制應結合其潛在負面影響、技術特點,對既有體系作出必要的調整和更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VR、AR技術的特性主要包括沉浸性、自主性和交互性,這些特性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規制要求。一方面,以高度還原性、現場體驗感為表徵的沉浸性使得同一題材內容對用户產生更大的影響力,對內容標準進行調整的必要性也隨之愈加突顯,同時也應考慮對“敏感人羣”接觸特定的場景的機會進行限制。另一方面,VR、AR技術的自主性、交互性使得用户在虛擬空間中的行為更容易泄露現實生活的隱私,從而引發隱私保護、數據權利方面的問題,需要考慮怎樣在VR完整再現真實的內在傾向與針對個人隱私的普遍侵權風險之間進行平衡和取捨,怎樣對用户使用VR、AR時產生的數據的收集、分析和使用行為進行約束。
我們可以提煉出VR、AR技術條件下的視聽內容規制所要解決的三個核心問題,分別是內容標準問題、隱私保護問題和數據權利問題。
首先是內容標準問題,具體涉及內容標準、內容分級和內容審核三個方面。其一,目前我國針對網絡視聽內容已形成較為明確的內容標準。比如,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16條,由網絡用户自行上傳的視頻中如果含有“違反憲法和法律”“造謠誹謗他人”“宣揚淫穢色情”等10項標準的內容,則必須進行刪除處理。未來需要討論這10項標準在VR、AR技術條件下是否仍然適用,以及如何進行調整的問題。其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針對傳統視聽內容、網絡視聽內容的較為成熟的內容分級制度,對提升視聽內容品質、促進視聽內容產業發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未來可以對此方面進行一定探索。其三,在內容審核的問題上,《網絡視聽內容審核通則》明確了內容審核的兩大原則“先審後播”和“審核到位”,規定了“審核員”充分履行其職責必須具備的一系列職業素質。但針對VR、AR技術條件下產生的海量內容,審核是否有可能交由機器、算法代勞?一旦處理失誤或面臨決策爭議,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濟途徑?這些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其次是隱私保護問題。人們接觸VR、AR視聽內容時並不是被動地觀看,而是在技術營造的虛擬環境中進行積極互動,由此極大增加了泄露現實生活隱私信息的可能性,包括地理位置信息、生活環境信息、生物識別特徵信息(包括虹膜、指紋)等。有必要在明確隱私信息的種類、邊界的基礎上,從制定法律規範、設立行業自律機構和採取技術手段三方面探索保護隱私信息的途徑。比如,通過法律規定何種信息能夠或不能收集和利用、通過何種方式收集和利用信息;成立機構審查委員會(IRB)等獨立機構對企業的隱私政策進行定期審查;通過技術手段對特定隱私信息進行模糊化處理,包括放大地理定位區域,或通過“匿名化”使總體數據分析的結論無法精確對應到個人等。
最後是數據權利問題。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其規定了“合法公平透明性”“目的限制”“數據最小化”等七項處理個人數據的原則,貫穿在數據的收集、存儲和利用的每一個環節。其中,個人數據處理最重要的原則是“合法性”,而“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礎是用户的“同意”。在VR、AR視聽實踐中隨處可見的隱私政策、用户協議等都體現了同意原則的要求,數據主體通過書面聲明或明確的肯定性動作,表示同意對其個人數據進行處理。然而,相對於三維空間中的VR、AR視聽實踐,閲讀二維的、煩瑣的隱私政策、協議文件本身,以及若不同意即限制用户訪問權限的規則,都使用户的“同意”行為帶有極大的被動性、隨意性,如此在網頁對話框中的勾選、確認,相當程度上削弱甚至破壞了“同意”的效力。從推動VR、AR產業發展的角度上看,未經數據主體同意而產生的後續處理行為受到“目的限制”原則的制約,更限制了數據通過自由流動、充分分享創造出的價值的最大實現。因此,在數據權利的問題上,仍需認真考慮如何平衡公民權利和產業發展之間的矛盾關係。
在回顧了VR、AR技術條件下視聽內容規制面臨的內容標準、隱私保護和數據權利等核心問題的基礎上,為使新的規制活動更具全面性、系統性,建構一套VR、AR技術條件下的視聽內容規制體系勢在必行。在VR、AR視聽內容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等“生命週期”中的主要環節中,對既有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有針對性的增減、修正和梳理,是今後可以繼續探索的路徑。其一,內容創作、內容生產環節對應的主要規制,涉及以VR作品形式呈現的計算機系統軟件與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的權責關係。此類規制目的在於促進大量的、高品質的、體現文化多樣性的視聽內容的生產製作。其二,內容流通環節對應的主要規制涉及傳播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的保護與限制。此類規制目的在於確保VR、AR視聽內容的接入,以無障礙的流通及面向所有傳輸平台或媒介的傳播,滿足人們的視聽內容消費需求。其三,內容消費環節對應的主要規制,主要涉及內容標準和隱私保護等方面,對內容消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不適進行定責。此類規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或限制消費者獲取特定的內容產品,維護其作為消費者或公民的權利。
隨着5G技術的商用,VR、AR技術有望迎來新的發展。針對VR、AR技術的發展變化對視聽內容規制進行調整,主動規定或禁止特定行為乃至塑造整體的行業偏好和取向,不僅是及時的,也是必要的。這將成為公民權利的堅實保障,也將為推動市場未來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本文系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虛擬現實技術條件下的視聽內容規制研究”(2019M661939)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