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帶貨大V”羅永浩發佈公告稱,其直播間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部分送檢後鑑定為非羊毛製品。羅永浩方面認為,消費者基於信任才下單,由於這類維權官司的執行週期較長,在向供貨方維權索賠的同時,羅永浩團隊將代為進行三倍賠付。
出事之後不迴避、不推諉,羅永浩的態度值得點贊。不過此事也揭露了直播帶貨維權的複雜性,羅永浩的直播間屬於代理銷售方,從一家渠道貿易商手中拿貨,而渠道貿易商的上游還有供貨商。可見,來到直播間的貨物已經轉了多手,正是最上游的供貨商出了問題。而主播和商家常用的合同格式是“主播免責”“商家售後”。這就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困惑,倘若商家售假、主播不知情,應該向誰索賠?主播要負什麼責任?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三倍賠償”。問題是,主播在多數情況下不是經營者,只是代理商。如果主播賣的是自家商品,那就和經營者的身份重疊,如果主播是為別的商家帶貨,則屬於廣告範疇。對後面這種情況,只能依據廣告法進行規範。這就給了一些主播可趁之機,他們往往以不知情、不瞭解為由,習慣性“甩鍋”給經營者,讓消費者找商家索賠,從而撇開了自身責任。
目前來看,主播在供應鏈中的定位、主播和供應商的法律責任還有模糊性。但從一些“帶貨大V”的探索出發,主播先行承擔責任、後向供貨商索賠是一種比較合理的方式。在羅永浩之前,辛巴直播間也曾出現“糖水燕窩”事件,雖然中途有過“甩鍋”之舉,但最後還是以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結束。大V們想必都清楚,直播帶貨的根本在於人設,在於粉絲的喜愛和支持,為了仨瓜倆棗斤斤計較,只會讓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帶貨大V”是產品把關人,不是隻管收“坑位費”的中介,再好的公關也不如把好產品關。辛巴、羅永浩等頭部主播雖然及時作出了補救措施,但依然看得出,直播行業還沒有構建起科學的選品體系。儘管相關部門規定主播應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但在實踐中,許多主播對自身責任認識不清,還停留在簡單要求提供和查看檢測證書、資質等“形式主義”上,更別説親自試用、深度檢測了。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前三季度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全國12315平台共接受“直播”相關投訴舉報2.19萬件,同比增長479.60%。其中,假貨不斷、質量存疑、售後無門,讓消費者備感無奈。直播帶貨想要走得更遠,必須進一步明確主播責任,倒逼主播選好品、把好關,別再以“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