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温婧)6月24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國內首份《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對直播電商中的各類角色、行為都作了全面的定義和規範。據悉,該《規範》將從7月1日起實施。
《規範》規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參與者等各方在直播電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規範》認為,直播電商是一種新業態,對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形成強大國內市場具有積極作用。但在高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需要新的規範來促進其進一步健康發展。
具體規定,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户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發佈商業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主播入駐網絡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進行實名認證,前端呈現可以採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暱稱或者其他名稱。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主播向商家、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等提供的營銷數據應當真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後退貨等方式騙取商家的佣金。
網絡直播營銷平台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各類社會營銷平台,包括電商平台、內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本平台直播營銷內容生態審核和內容安全治理;規範主播准入和營銷行為,加強對主播的教育培訓及管理;明確本平台禁止的營銷行為及對違法、不良等營銷信息的處置機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
用户在參與網絡直播互動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平台管理規範,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利用直播平台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業內認為,這份《規範》的出爐,有助於全社會一道,共同推進直播電商新業態高質量發展,更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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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問題不少
直播帶貨近期十分火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委託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開展直播帶貨消費調查發現,部分平台直播帶貨存在虛假宣傳、信息公示不全以及售後沒有保障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在30個直播帶貨體驗樣本中,有9個樣本涉嫌存在證照信息公示問題。例如,有的店鋪沒有公示商家資質信息;有3個樣本涉嫌存在虛假宣傳問題,通過宣傳產品功效或使用極限用詞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調查結果還顯示,受訪消費者通過直播帶貨購買較多的商品分別是服飾、化妝品和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