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訴騰訊,這場紛爭遲早要來 | 新京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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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 新京智庫特約撰稿 劉遠舉

2日2日,抖音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提交訴狀,起訴騰訊壟斷,案由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

這場紛爭,遲早要來

某種程度上説,這一場紛爭,遲早要來。不管從國內還是國際趨勢來説,都是如此。

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而從世界範圍來看,對大型互聯網公司加強反壟斷監管,也是大勢所趨。近4年來,谷歌、蘋果、Facebook、亞馬遜四大科技巨頭在全球範圍內都遭遇了反壟斷調查,其中谷歌面臨27起、亞馬遜和蘋果面臨22起、Facebook面臨13起。

所以,這不是僅騰訊和抖音之間的問題,也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而是全球互聯網發展的一個階段性問題。

抖音和微信的紛爭,事實很簡單,就是用户能不能直接分享抖音的內容到微信中;或者説,用户在電商平台看到一件好東西,能不能直接把鏈接分享給社交應用程序上的好友,而不是用上火星文。

全球傾向於保護個體權利和公共利益

不過,事實很簡單,背後的道理卻比較複雜。

一方面,最簡單的道理,此路是我開,我願意讓誰進來,就讓誰進來,這也是企業的經營權。在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本質上,是對數據使用的規定,是對數據產權的設計。在這一點上,應該儘量遵循人類私有財產的一般規律——即誰合法佔有,誰能擁有、誰能使用,就讓誰去擁有,讓誰去使用。而且,基於互聯網本身的特質,更高的集中度,往往意味着效率,更大程度的創新。

不過,在互聯網時代,社交應用程序的確不同於一般應用軟件。

APP之間的互聯互通,當然涉及企業的利益,但也與用户的言論權利相關。和圖片、文字一樣,短視頻也是一種內容的載體。用户向朋友分享自己拍攝或者看到的短視頻,也是言論表達的一種方式。在當前幾乎每個中國人都用微信的情況下,限制微信用户分享來自抖音的短視頻(其實被限制的也不只是抖音),給用户分享和獲取信息製造障礙和限制,這會損害個體權利,以及由其組成的公共利益。

看起來,兩邊都有道理,而現在的全球傾向是後者。

歐盟委員會2020年發佈的《數字市場法(草案)》的態度相對明確,即給即時通訊、社交軟件賦予公共性質,把判斷權收歸政府,偏向應該互聯互通。

歐盟沒有大的互聯網公司,因此,《數字市場法》某種程度上就是歐洲給美國企業立的法。

Facebook兩大業務被指控而面臨分拆風險

2020年12月初,美國聯邦反壟斷監管部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由48個州司法部長組成的聯盟,對Facebook提出反壟斷訴訟,指控Facebook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在這些潛在對手成長起來之前將其收歸己有,阻礙了市場競爭。

此外,FTC還指責該公司對第三方軟件開發人員訪問Facebook API施加了反競爭條件,迫使他們避免開發競爭功能。調查中,Facebook某個方面的競爭對手,都紛紛站出來了,例如,SNAP高管們表示“懷疑”Instagram正在阻止來自Snap的內容在其應用中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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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的總顧問詹妮弗·紐斯特德(Jennifer Newstead)表示這種API限制是業界的標準做法,但FTC這一次來勢洶洶。

2019年,Facebook同意支付50億美元而與FTC達成和解,後者停止了針對該公司損害用户隱私行為的調查。而這一次則有所不同,FTC不但要求禁止Facebook未來繼續併購,更尋求的是分拆Facebook的這兩大業務。

再看中國的情況,《反不正當競爭法》單列一條專門規定了網絡經營者的限制行為,特別強調了網絡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而妨礙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正常網絡服務的行為。即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強制插入連接或跳轉目標、誤導或強迫用户關閉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

互聯網解除割據,對平台、消費者未必是壞事

反壟斷之所以難,是因為很多屬於企業自身的經營權利,但與此同時,壟斷也會造成效率損失。所以,監管始終存在一個度的問題。

這個度,不妨從反壟斷法的思想淵源中去尋找。

反壟斷法最初的思想淵源是為了保護競爭,保護創新。這也是支持反壟斷的最常見的觀點。實際上,隨着反壟斷的發展,還有更寬鬆的一派。以美國保守派法學泰斗羅伯特·伯克(Robert Bork)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裏德曼為首的另一派則認為,反壟斷不是為了保護競爭,競爭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應以消費者利益為準。

所以,反壟斷其實存在兩個目的,一個是保護競爭,一個是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兩個目的,有時候是矛盾的。比如,市場的支配地位,往往有規模效益。這往往帶來更高的效率,有利於消費者的利益。而正是在這種思路的指導下,美國反壟斷自從拆分AT&T之後,再無拆分的行為。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次FTC已經在試圖拆分Facebook,其意義深遠。一方面,這是美國、乃至全球監管的趨勢;更重要的是,這意味着Facebook的做法,損害到消費者利益。集中度帶來的創新產生的社會福利,已經小於集中度帶來的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一個很常見的場景是,當消費者要把電商平台的東西,或短視頻平台上的自拍分享給社交應用軟件上的朋友時,都會非常麻煩。顯然,這損害了消費者的體驗。

其實,這種互聯網企業割據的狀態下,各家都有優勢的一面,但同時也有損失。如果這些割據都解除了的話,對各家平台,以及消費者而言,其實未必都是壞事。

□ 劉遠舉(專欄作家)

編輯:柯鋭 實習生:餘丹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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