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修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基礎上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會徵求意見。近日,中國新聞社國是論壇舉辦專題研討會,主題為:如何解讀“史上最嚴”小微電商登記政策?論壇邀請多位電子商務法、財税金融政策領域的專家以及網店店主,共同探討《徵求意見稿》。
對於部分電商平台和網店店主爭議線上網店是否應該登記註冊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表示,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線上還是線下,經營者都應進行登記,這是國家對市場進行監管的途徑之一。現在需要討論的是登記標準應該如何設置,目前還需要進行科學的測算,最終把這個標準調整到線上線下大體一致的程度,這樣各方會認為規則是平等公平的。薛軍還建議,網絡經營者如果交易次數比較多但總額不大的話,可以按照相對高一點的總額這一標準,來計算經營者的特徵。
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白景明看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至上的原則,這實際上也是跟《電子商務法》相銜接的。目前看《徵求意見稿》,對《電子商務法》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一步細緻化。這個辦法一定要從公平交易的角度理解,線上線下應該是一個原則。
電子商務法律網創始人、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專家阿拉木斯認為,《徵求意見稿》對網店店主登記註冊的要求過於苛刻,可能會對小微電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門檻。對互聯網交易來説,電商的量是一個核心問題,沒有一定的量就沒有今天的電子商務,電商是靠量的,門檻稍微高一點點,量馬上就下來了。在新的時期更應該用新的眼光和思路來管理,讓電商更好地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上發揮作用。
阿拉木斯表示,雖然《徵求意見稿》把社交電商、直播電商加進去了,但實際上,還是沒有完全考慮社交電商和網絡直播的特性,還是以傳統電商1.0為藍本。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認為,不應該設置類似“網店經營者只要滿足年交易次數高於52次就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現在的監管不要去管主體,更多的應該要管行為。網店主體登記沒有問題,但不一定是以這種工商登記的方式進行,可以作為人來登記,對消費者的保護應該是更好的。
網店經營者代表王鵬認為,從商家的角度,這個規定過於嚴格,壓縮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間,阻礙了創業與創新。在國家“六穩”、“六保”減税降費的大政策背景下,對相當規模的交易都採取了積極的税收減免措施。事實上,大部分小微電商賣家是達不到這方面納税標準的。現階段,一些電商平台已經在通過多重手段對店鋪進行監管。只要壓實平台責任,通過大數據交叉甄別,很多監管工作可以通過平台監督、消費者監督、行業監督的方式實現。市場監督行政部門更多的以市場裁決者形式出現,做好裁判即可。
中國社科院財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表示,《徵求意見稿》與税務登記法律法規或存在一些內在矛盾,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要進行聯動思考。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時需做到接地氣、可執行。在“零星小額交易”上有一個問題,一定會有人超過52次的交易次數,但實際上卻沒有達到個税起徵點,那麼就不產生納税義務。而市場主體進行登記,就又勢必產生了税法義務。這跟税務登記的法律法規就產生了內在的衝突和矛盾,對税務機關管理提出一個新課題。在個人所得税法的層面,並沒有定義什麼叫經營所得,所以不能説在網絡上賣貨就產生了個人所得。這個時候,讓人們去做税務登記,可能就會增加管理成本。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市場監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繼峯看來,應該在制度上作出進一步的研究和應對,使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的平等能夠得以實現。在權利和義務配置方面,許多平台本身也有自營業務,他們對平台內經營者來説,既是競爭者又是管理者,處於優勢地位,其與平台內經營者權利有明顯的不對等。針對政策中所提出的禁止“二選一”的問題,劉繼峯表示,合同上資格平等並不等於在事實關係上的平等,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在協商過程中事實上會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於是可能消解政策效力。建議在制度上作出進一步的研究和應對,使平台和平台經營者之間的平等能夠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