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作者蔣勝男代表:網文作者弱勢,應成立中國網絡作家協會

5月以來,某知名網絡文學平台多次捲入巨大爭議。尤其是關於“霸王合同”的爭議,更是引起網絡文學圈以外的普通網民強烈反感。雖然該平台最後澄清了關於所謂“霸王條款”的相關內容,但是網絡文學平台和作者之間權責地位不平等的現實被再次擺上枱面。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二級編劇,《羋月傳》、《鐵血胭脂》等作品作者蔣勝男接受了紅星新聞專訪,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羋月傳》作者蔣勝男代表:網文作者弱勢,應成立中國網絡作家協會

蔣勝男

蔣勝男表示,自己近些年來觀察發現,“在和一些網絡文學平台簽訂合同的時候,很多網絡作者其實都會感到很不公平,因為作者在平台面前是比較弱勢的,沒有什麼議價權。而一旦起了糾紛,作為個體的作者也無力拿起法律武器去跟大平台、大公司的法務團隊對抗。”針對這種現狀,蔣勝男以代表建議的方式提出了兩點建議:儘快推出著作權制式合同;成立國網絡作家協會。

多數作者在平台面前沒有議價權,地位弱勢

蔣勝男表示,據統計,中國網絡創作者超1400萬人。而據《第4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絡文學用户規模達4.55億,較2018年底增長2337萬,佔網民整體的50.4%。

“在快速繁榮的市場化發展下,對於網絡文學創作者而言,既面臨廣闊的發展前景,也存在着相伴而生的發展‘陷阱’。”蔣勝男表示,近年來常有網絡文學作者與影視製片公司、網站、平台等的訴訟糾紛,侵害作者權利的現象發生。究其緣由,多是合同約定不明引致的版權歸屬糾紛、利益分配不清等問題。

蔣勝男強調,創作者都是弱勢個體,一旦涉及侵權,在面對強勢平台方、影視方時,往往維權艱難,稍有延宕,更是對作者本人的一種精神折磨,長此以往非常容易泯滅個人創作熱情、破壞整個網文圈的創作生態。

“其實那些非頭部的小作者在平台面前是沒有議價權的,我希望能為他們説話,通過制度手段來保護他們,讓作者們能夠安心創作。”蔣勝男表示,為了能規範整個網文行業,甚至是整個文藝界的著作權的相關內容,她建議由政府監管部門介入,推出一個相對保障雙方平等權益的制式合同(即格式合同)進行備案確權。

“其實以前房地產行業也是亂象重重,但是後來主管部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推出了合同示範文本。比如房產交易中,須從房管網上下載合同,雙方簽訂以後,再交由房管部門備案,這就非常有力地限制了原來的房地產交易亂象這不僅僅是有益於購房者,也有益於房地產行業遵紀守法的優良企業做大做強,也大大促進了房地產行業的有序發展。”蔣勝男告訴紅星新聞,類似的邏輯也可以套用在網絡文學領域,因為通過制式合同保障了作者權益,讓平台和作者均實現權責對等,才能促進網絡文學行業的健康發展。

《羋月傳》作者蔣勝男代表:網文作者弱勢,應成立中國網絡作家協會

蔣勝男介紹説,就目前而言,行業內其實已經實質存在着一個“制式合同”,即各大網站目前與作者簽訂的網文更新分成合同,“這個合同最開始很簡單,就是作者在平台上傳作品,平台按讀者購買額,與作者五五分成。在一定程度上,對網絡文學起到良好的推進作用。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甲方年年升級新版本,對作者的權利步步侵蝕,直至引起作者大面積反彈。而這個版本看似各家網站略有不同,但核心結構高度相似,一旦某家網站版本升級,其他網站隨即就會跟進新內容,所以在客觀上,這個制式合同已經存在。但卻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性,不穩定性,單方權力一直在無限擴展性。”

紅星新聞查看公開報道後注意到,在五月初引起眾怒的某網文平台的新版“霸王合同”疑似包含這樣幾點:1,網絡作家需要無條件將所有版權交給某平台,某平台運營版權,無需網絡作家的同意,且不予分配利益;2,網絡作家簽約時,需向某平台提供大綱,預期完本字數及完本時間,網絡作家未能完成約定,則視為違約,某平台有權停止分配利益,且追究網絡作家相關責任;3,網絡作家簽約某平台期間,發佈會的所有作品版權都歸閲文所有;4,網絡作家必須獨自完成作品,不能獲取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幫助,否則,被視為違約。5,在授權方面,網絡作家將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的傳播權、改編權、複製權、翻譯權等著作權財產權利獨家授權予某平台,允許某平台自行使用或者進行上述權利的分/轉授權以及商業推廣、銷售、並簽訂相關協議。

雖然某平台後來澄清表示,上述“霸王合同”並非最新版本,但也並未否認其真實性。蔣勝男表示,她希望相關管理部門能夠儘早介入,在事前就能保護平台與作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減少事後爭端與訴訟,有利於文化產業生態鏈健康發展。同時起到規範文化市場發展、打擊欺行霸市的行業潛規則、防止不正當競爭和腐敗行為的作用。

蔣勝男在《促進文藝創作健康有序發展,呼籲著作權制式合同儘快推出的建議》建議中表示,首先需要明確管理部門在合同簽署中的重要作用:創作者在對其創作的作品處理上應存在三方主體:相關管理部門、平台方、創作者本人。在缺少第三方監督的情形下,平台方單方出具的合同就有可能存在某些只利好已方的隱性條款,以及任意修改出台各種新版本,無節制的逐年侵蝕原創作者空間的情況。形成創作者無協商權力,無專業知情權,相互權利義務不對等,簽約時顯失《合同法》自願原則,執行時被迫成為“自願”而無法維權的困境。

蔣勝男介紹説,此前也曾有過各種協會出具的較為平等互利的著作權合同的規範文本版本,但因為不具強制力,因此作者明知道平台方的合同有失公平,但卻因為雙方地位不對等而令情況一再惡化。所以不管是作者,還是社會,都亟待第三方管理部門的介入,對雙方權責的劃分進行界定,對明顯偏向於一方的條款實行約束和駁回,以確保創作者與平台方之間簽署的合同建立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

《羋月傳》作者蔣勝男代表:網文作者弱勢,應成立中國網絡作家協會

“還應該明確著作權制式合同類型。”蔣勝男表示,因為著作權制式合同看似複雜多端,但就目前來看,其基本類型不外乎三種,即作品授權分成、作品版權轉讓、作品委託創作。這三者或有交叉,但萬變不離其宗,每一份合同中必然包含對授權、分成、委託等三方面中的某一、二方面進行的約定。

蔣勝男認為,“制式合同”從網絡文學行業試點施行後,還可以帶動到著作權其他領域推行。“網文制式合同的出台將是對所有網文作者的保護,如能夠行之有效,則影響的不止是,還包括傳統作家,編劇、音樂製作人、動漫畫師等各個原創相關的行業都會見賢思齊,這將是對整個國家的文化發展健康有秩的重大進步。”

蔣勝男表示,目前各大平台合同相似度高,如果管理部門推出制式合同及備案程序,先在閲文、掌閲、咪咕等業界網文平台推行,應是可行。其後再逐步以點帶面形成整個行業簽約的規範模式,“出台著作權制式合同,不僅僅是起到對作者的保護,其實對於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於業務開展、IP計劃順利推行,不因訴訟打亂商務計劃和影響商譽,對整個行業會更健康有序發展壯大。要結束著作權行業糾紛亂象,或許最終路徑是真正實現創作者與平台方之間的平等對話能力。”

蔣勝男建議説,希望籌建全國性的中國網絡作家協會,加強其對各地網絡作家協會的引領作用,促進網絡文學健康有序發展。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嚴雨程 北京報道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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