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幫忙“洗稿”網絡文學的盜版之殤
搜索引擎成“幫兇”
“會説話的肘子”不是個例,隨着《贅婿》熱播,網絡文學盜版再次引發熱議。該劇改變自閲文集團起點中文網作家“憤怒的香蕉”同名小説。作者表示,每次更新完,盜版章節就馬上出現在百度貼吧中。
今年兩會期間,也有不少代表、委員對盜版網絡文學提出建議。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家協會網絡文學委員會主任陳崎嶸就指出,搜索引擎行業對作品原創與版權問題重視不夠,一些平台受利益驅動,為盜版內容提供導流推廣,甚至縱容參與盜版。他表示,一些網絡作家反映,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的作品,排名前幾位的多是盜版網站,正版網站反而被湮沒。
北京商報記者發現,在搜索引擎平台上,盜版和侵權的內容會展示在知名網文作品名的搜索結果中,甚至優先於正版小説及其改編作品鏈接,目的在於誤導相關受眾點擊,從而以低成本在短時間內截取大量用户流量。
筆名為“孑與2”的網絡作家雲宏,先後在網絡上發表的文字超過1700萬,紙質出版約為800萬字。但他表示,百度搜索他的5部小説中任何一部,除了正版目錄之外,盜版條目達35頁之多。
閲文集團法務總監朱睿龍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2014年至今,網絡文學侵權盜版行為不斷向移動端轉移,中小型盜版網站通過搜索引擎、瀏覽器入口、應用市場以及H5小程序、社交媒體、營銷自媒體等多種形式傳播。
對此,全國政協常委、作協副主席白庚勝呼籲加大打擊力度。他表示,目前搜索引擎行業大多采用“監測+投訴處置”的維權策略,並不能對盜版網站進行徹底根除,反而需要消耗正版方大量資源和精力,平台方應將責任落到實處。
“洗稿神器”
除了搜索引擎提供了盜版入口之外,侵權問題也呈現出新特點。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依託海量文章在描寫、議論、敍事上的素材庫支持,“洗稿神器”也就應運而生了。
在洗稿網站或軟件中,系統可以自動替換內容中的同義詞。甚至於,“寫作軟件”會從多本小説中摘取內容,通過拼湊、添加、同義替換等方式獲得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楊潔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有的作者利用自動寫作軟件,將大量已有作品的文字內容複製拼湊到自己的小説中,再通過對他人作品進行語序調整、同義詞替換等表達方式的轉換,實現‘洗稿’。”
而新開設盜版網站和應用的成本低,所以盜版行為往往此伏彼起,非常容易死灰復燃。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盜版網站的服務器往往架設在境外,並沒有經過ICP備案,所以在找侵權人時存在很大困難。而且除了網站之外,還有用博客、網盤、論壇等多樣形式發佈侵權文章的”。
盜版產業鏈來勢洶洶
網絡文學侵權盜版並不單靠某一方的推波助瀾,而是在多方合謀之下共同形成的產業鏈。專業化盜版網站通過技術手段方式,獲取正規網絡文學站點不斷更新的正版內容。搜索引擎、瀏覽器主頁成為推廣途徑,甚至有償為盜版內容服務,幫助獲取網絡流量。
而在閲讀和下載頁面中,則充斥着內嵌廣告,廣告商依靠盜版內容和搜索加持間接獲得效果,而盜版網站則可以賺取鉅額廣告收入。
這儼然形成了一條分工明確的灰色產業鏈。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表示,通過搭建網站、購買軟件、獲取廣告、宣傳推廣、資金結算的“一條龍”產業,組織成員分工協作、跨省跨地域流動,非常隱蔽。2019年中國網絡文學總體盜版損失規模為56.4億元。2020年上半年,盜版閲讀App的訪問量就增長了20%,直接經濟損失規模進一步擴大。
朱睿龍也曾表示,企業方通過監測投訴取得的效果有限,但侵權方僅需對鏈接地址進行細微調整即可讓侵權內容恢復上線。“我們需要以極快的頻次,不斷反覆投訴下架侵權鏈接,才能達到一定的市場淨化效果,從長期看依然是‘治標不治本’。”
針對網絡文學盜版產業鏈條的肆意發展,去年,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公安部共同開展了“劍網2020”專項行動。行動期間,共刪除侵權盜版鏈接323.94萬條,關閉侵權盜版網站(App)2884個,查辦網絡侵權盜版案件724件。2020年,閲文集團也發佈“正版聯盟”公告,推出五大實質舉措打擊盜版,承諾將不計代價、長期不懈地開展維權行動。
陳崎嶸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廣告服務提供商的監管,要儘可能斬斷盜版網站的利益鏈條,堵塞其收入渠道,致使其無利可圖、無法生存。閲文集團副總裁徐斕則建議作者積極配合平台,及時反饋訴求,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呼籲讀者選擇正版閲讀平台,將版權保護的意識傳遞給全社會。
幾部法律“更新”給力
除了監管部門,盜版問題也越來越受到法律重視。2020年11月11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數字化”認定為屬於複製行為,同時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以及法定賠償的限額、銷燬侵權複製品及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完善。
今年伊始生效的《民法典》,在第七編“侵權責任編”第1185條規定了“故意侵犯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內容。
此外,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解釋》),對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做出了具體的解釋。
法律的明確與完善,都加大了對網絡文字作品的保護力度。楊潔表示:“今年我院將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於盜版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新《著作權法》《民法典》和《懲罰性賠償解釋》,提高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判賠數額,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維權還有不少“攔路虎”
但與此同時,還有維權問題的困難重重。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盧正新表示,如今作品的完成、發表和傳播多發生在互聯網上,相關電子證據亦產生和存儲於互聯網,存在易被刪除、易被篡改、易於偽造且不易留痕的特點。
孫志峯認為:“境外設置服務器,以及多樣的傳播形式等等,都導致了取證困難。”特別是對佔據網絡文學大部分的個體作家來説,很難有精力去應對繁複的侵權問題。
而針對權利人的維權過程,楊潔則建議:“應當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利用可信時間戳等技術進行證據保全時,儘量選擇具有相關技術資質的機構。”
楊潔還特別提到,針對盜版平台的隱蔽侵權行為,儘可能地從技術角度向法院説明被告的行為與搜索、鏈接等技術特徵不符,從而不適用技術中立的“避風港原則”。
而涉及主張侵權作品抄襲時,原創作者還應當製作詳細的作品對比表,向法庭説明“實質性相似”的具體內容。通過充分的舉證,更便於法院確定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網絡平台的責任和損害賠償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