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4月9日下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浙江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刪除郭兵的面部特徵與指紋信息。
案件回顧
2019年4月27日,浙江理工大學老師郭兵與妻子向野生動物世界購買雙人年卡,並留存相關個人身份信息、拍攝照片及錄入指紋。後野生動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內的年卡消費者羣發短信,表示將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要求客户進行人臉激活。
郭兵專門向工作人員核實,並表示不同意進行面部識別認證,要求退卡。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於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郭兵認為,被告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升級年卡系統強制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求退回年卡費用。
2020年11月20日,富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要求確認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別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該案,並於同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
二審判決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生物識別信息作為敏感的個人信息,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結合查明事實,二審認為郭兵在知悉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內容的情況下,權衡後自主作出辦理年卡的決定並提供相關個人信息,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對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具有約束力,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並非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之間的合同條款,對郭兵不發生效力。郭兵辦理指紋識別年卡時選擇權並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動物世界的行為亦不構成欺詐,但野生動物世界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成違約。
現野生動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擴大信息處理範圍,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徵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與危險,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
鑑於野生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故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全媒體記者 靳昊)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