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實習生 楊雅莎
外出用餐、消費前,你有先到網絡平台購買消費券的習慣嗎?一般而言,消費券都會有一定的優惠,但一些消費券悄悄設置了“門框”,讓實惠難以真正惠及消費者。成都市民韓女士就因為一次購買消費券的經歷而鬧心過。
3月10日,成都市消費者協會公佈了一起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2020年9月,韓女士通過某網絡平台公眾號購買了一張價值58元的餐飲消費劵。購買之後,她才發現消費劵需要預約消費時間。由於商家之前並未告知這一情況,而韓女士一直無法預約到自己想要的合理時間,一直到消費券過期,韓女士也未能消費。
韓女士與平台多次溝通,要求退款,可平台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為由拒絕退款。
沒有享受服務,為啥不能要求退款?韓女士找到成都高新區消費者協會求助。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高新區消協工作人員表示,該網絡平台在消費者付款前並未將消費者所購買的餐飲產品服務相關信息真實全面地予以告知,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直接導致該起消費無法實現。而該平台繼而又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的公司單方規定為由拒絕退款,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韓女士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繼續履行合同對她明顯不公平,她要求該網絡平台全額退款是基於合同解除後要求“恢復原狀”的合理訴求。”經過消協的調解,最終,全額退款給了韓女士,挽回其損失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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