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對美團優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 罰款150萬元

三言財經 3月11日消息,今日,市監總局發佈對美團優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款150萬元。

市監總局對美團優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 罰款15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美團優選”在濟南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直降、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1、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壽光黃瓜(450g±50g /份),進貨成本15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99元。

2、2021年1月7日,當事人銷售佳農洛川富士蘋果(2斤±50g),進貨成本21.9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20元。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累計補貼**萬元,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1、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棗園橋無抗雞蛋90枚/箱,頁面標示“直降40.1元,限購2份,¥49.9 ¥90”。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並未降價。

2、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山東棲霞紅富士400g,頁面標示“4.3折優惠,¥2.59 ¥5.98”。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未有折扣優惠。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市監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以上合併罰款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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