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售假:為劣質商品代言,遲早要翻車

網紅帶貨售假:為劣質商品代言,遲早要翻車

近日,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利用“網紅直播帶貨”銷售假冒品牌案件,一名擁有百萬粉絲的“網紅”落入法網,涉案金額高達5000餘萬元。

近年來,通過視頻、直播、社區社交、聊天社交等網絡平台購買商品,已成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一些網紅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視頻直播方式直觀動態地展示產品,講述使用體驗,這一銷售模式深受消費者喜愛,大大促進了電商發展。一項調查發現,消費者通過社交軟件購物以短視頻類平台為主,佔比高達73.83%;在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各因素中,“網紅推薦”佔比達47.57%。

不可否認,社交網絡平台在對接供需、挖掘消費潛能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直播帶貨不斷火爆,網紅售假案件也層出不窮,一些社交平台網紅利用微商、直播、虛假宣傳等方式,以假充真,有的還在網上打着知名品牌商品低價促銷的幌子吸引消費者眼球,再搭配“清庫存”“為粉絲謀福利”等營銷話術引誘消費者下單購買;還有的以“復刻”“限量”等名目從事製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在鉅額利益驅使下,網紅成為“網坑”,既把消費者帶進了坑,更把自己帶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社交平台之所以成為售賣假貨的高發地,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其超出了電子商務法約束範圍。事實上,網紅帶貨方式屬於微商的一種,微商監管一直是行業的痛點、難點,主要原因在於電子商務法並沒有對社交平台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像直播、微博、微信這類僅提供網絡服務的平台,在微商行為中的法律定性,電子商務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因此,這一灰色地帶很容易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土壤。

從監管角度看,“網紅直播帶貨”行為應受到更為明晰的法律規範。一方面,法律應進一步對社交平台在電商行業中的性質和地位作出特殊性規定,應明確兩類平台性質之間的轉化。例如,某社交平台專門為電商平台開設了購買渠道,這實際上就是將社交平台的網絡服務性質轉變為電子商務平台性質,應該受到電子商務法約束。另一方面,“網紅帶貨”也屬於一種廣告行為,應該受到廣告法的規範與約束。總之,只有建立嚴密的法制監管體系,才能讓網紅走出灰色地帶,在陽光下健康成長。

從信用評價體系看,有關部門應加快推進信用評價體系建設,讓網絡信用評價機制與社會信用體系能更有效地連接,企業或個人在網絡中的不誠信經營行為應納入到失信懲戒之中,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網紅主播,應列入失信名單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從而震懾“網絡售假”行為。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網紅經濟的本質是口碑經濟、誠信經濟,信用是其發展壯大的基石。一些網紅及其身後的團隊也應更加愛惜自己的羽毛,要認識到,為劣質商品代言,做一錘子買賣,遲早要翻車。只有加強自身素養,深入研究產品,堅守誠信和商業道德底線,網紅經濟才能穩坐“c位”,獲得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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