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賬號交易買賣!《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近日發佈,2月22日起正式施行。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户在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註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網絡賬號。全面修訂的《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的依法監管,促進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共23條,包括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級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禁止賬號交易買賣!《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在平台責任方面,《規定》進一步明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並新增了生態治理、數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管理等平台主體責任。另外,《規定》針對賬號分類註冊、內容分類生產、真實身份註冊、主體資質核驗、賬號數量限制、賬號交易買賣、打擊網絡謠言、賬號運營規範、數據流量造假等突出問題新增了多個條款。

禁止賬號交易買賣!《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在落實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上,《規定》提出,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容和賬號安全審核機制,不得從事惡意註冊賬號、編造虛假信息、煽動極端情緒、剽竊原創作品、實施網絡暴力、進行敲詐勒索、買賣交易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禁止賬號交易買賣!《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未經用户同意 不得強制關注賬號

據瞭解,當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數據、技術、資本等不對等優勢,單方面制定所謂“霸王條款”“免責協議”,損害用户合法權益,推脱平台主體責任,網民反映強烈。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也制定了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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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從規則管理、功能管理、行為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眾賬號相關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服務協議等,應向所在地網信部門備案,接受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二是要求平台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閲關注機制,未經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用户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網,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眾賬號,不得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名譽。四是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依法維護用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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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10項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不僅明確了公眾賬號平台和生產運營者的主體責任,同時還明確了針對生產運營者的10項違法違規行為。

禁止賬號交易買賣!《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或者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佈信息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號,批量發佈雷同低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干擾組織機構正常運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屬性,標註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佈、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批量註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製作、複製、發佈違法信息,或者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 趙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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