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比特大陸內訌萬台礦機“被搶” 業內嘆息:創始人“能同甘不能共苦”

由 希學英 發佈於 科技

圍繞萬台礦機“被搶”問題,明星礦機公司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兩位創始人的恩怨情仇再次被推到台前。7月28日,螞蟻礦機官方微信公眾號的聯合聲明消息顯示,比特大陸下屬子公司託管於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礦場的約1萬台礦機被詹克團等人非法轉移。

此前,雙方因搶奪公章備受關注。今年5月,詹克團和吳忌寒爭奪營業執照的“鬧劇”亦印發較大爭議。如今,“內訌”再次升級,也有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出吳和詹兩人“能同甘不能共苦,損傷行業格局”的嘆息。多名律師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坦言,類似搶奪公章、物資等行為應引起企業和法律界的足夠重視。此外,礦機“被搶”之後,客户的損失如何解決?

比特大陸“內訌”愈演愈烈

吳忌寒與詹克團均是比特大陸的聯合創始人,兩人分別畢業於北京大學和中國科學院。此前公司一直實行雙CEO制度。詹克團在2015年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比特大陸Founder是我和小寒兩個,核心技術團隊陪伴了我多年。我們配合得非常好。”

比特大陸關於詹克團的公開報道停留在2019年3月28日,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一則題為“董事長詹克團:比特大陸是一家算力芯片公司”的消息。彼時,任職比特大陸董事長的詹克團表示,比特大陸是一家算力芯片公司,產品應用於區塊鏈與人工智能兩個領域。

但近年來,兩人逐漸走向“決裂”。2019年,關於吳忌寒和詹克團存在分歧的報道陸續出現。後來,兩人的矛盾更加公開化。

近期,比特大陸礦機“被搶”事件再次備受關注。7月28日,螞蟻礦機官方微信公眾號的一則聯合聲明消息顯示,正藍旗礦場是比特大陸集團下屬公司內蒙古創客雲計算機有限公司運營的礦機託管機房。7月15日晚至16日,已被比特大陸集團停職的原挖礦中心員工任罡、王偉等人闖入正藍旗礦場,將全部礦機拆卸,並轉移其中大部分。內蒙古創客法定代表人於7月16日晚趕至現場,現場一片狼藉,大部分礦機至今下落不明,據悉已被超低價轉賣。

該聯合聲明顯示,重慶硅原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為比特大陸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今年4月30日,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將包括正藍旗礦場在內的礦機資產轉讓給重慶硅原。同日,重慶硅原將礦機託管至內蒙古創客,運維成本與服務費由重慶硅原承擔。

此外,上述聲明表示,比特大陸集團組織架構清晰。詹克團等人原任集團內職務均已被免除,不再具有集團下屬任何公司代表權限。香港比特、北京比特、福建湛華、世紀雲芯、福建創客、內蒙古創客聯合聲明稱,詹克團等人籌劃、實施的轉移正藍旗礦機行為嚴重破壞內蒙古創客、重慶硅原生產經營,並稱相關法律程序已在進行中。

對於雙方的紛爭,多位業界人士曾向記者坦言,吳忌寒的關注焦點在區塊鏈,而詹克團的關注焦點則在芯片和AI。

業內嘆息“能同甘不能共苦”

事實上,針對“搶”礦機事件,吳忌寒、詹克團方面都分別已有發聲。

根據行業垂直媒體報道,此前,詹克團方面發佈“針對合法取回正藍旗礦場礦機聲明”中稱,上述礦機為福建湛華資產。此前,吳忌寒利用職務之便,未獲得福建湛華法定代表人授權情況下,將價值數億元的礦機非法轉移到重慶硅原,嚴重侵犯福建湛華及公司合法權益,並稱取回礦機是合法權益。而針對這一聲明,螞蟻礦機官方微信公眾號則提到,該聲明是詹克團等人濫用非法控制或擅自刻制的公章所做,目的是為非法轉移礦機開脱責任,內容不屬實。

那麼,詹克團等人去“搶”礦機原因何在?據多家行業垂直媒體報道,詹克團在7月19日的員工會議上説,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缺錢。售賣礦機可以帶來收入,挖礦本身也可以帶來利潤。

一位礦機領域的企業高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詹克團“搶”礦機可能還是由於資金方面的短缺,以及對於控制權的爭奪。不論是此前的搶奪公章、營業執照、亦或者此次的“搶”礦機,本質上還是吳忌寒和詹克團的經營理念分歧,誰都不願妥協。此外,雙方的“內訌”可能依然會持續,也很難有一方絕對勝出。

比特幣礦機

工商資料顯示,涉事“礦場”為內蒙古創客,唯一股東是福建創客,而福建創客為北京比特子公司。詹克團目前是北京比特的法定代表人。那麼,這是否意味着礦機所有權歸屬可能存在一定爭議?。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逸聰律師認為,礦機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均系所屬公司享有,詹克團的行為是否可定性為”搶“,要分析其與北京比特大陸的關係,但不能簡單依據工商部門公示的信息。詹克團和吳忌寒兩人矛盾持續很久,且在很多事件上各執一詞。“搶”礦機是否合法,要從法律、詹克團和吳忌寒二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多方面衡量。

德恆律師事務所劉安邦律師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詹克團持有礦機所在公司給予的有效授權,那麼其行為不違反相應法律,屬於合法行為。如果詹克團無相應授權且屬於個人行為,則其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前述高管認為,吳忌寒和詹克團持續的紛爭對礦機行業有很大的傷害。一方面,作為頭部企業,連續不斷的動盪給員工帶來惶恐,歸屬感很差;另一方面,吳忌寒和詹克團曾經一起創業,雙方本來可以做到優勢互補,但由於格局不夠,卻上演了“同甘不能共苦”的戲碼,一次次紛爭也影響了行業格局。

客户損失誰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吳忌寒和詹克團的“內訌”也殃及部分客户。前述聯合聲明顯示,礦機被非法轉移後,內蒙古創客生產經營被全面破壞,陷入全面停滯,礦廠空置、員工閒置,損失嚴重。同時,重慶硅原對合作客户造成嚴重違約,比特大陸整體聲譽嚴重受損,損失慘重。對於目前的受損情況,記者多次聯繫內蒙古創客等公司,但對方公開電話無人接聽。

在前述高管看來,在“搶”礦機事件中,被傷害最大的是客户,很多客户的產品可能會受到影響。那麼,客户訂購的雲挖礦產品、託管礦機損失如何界定?

朱逸聰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法律上客户與雲挖礦服務提供商形成租賃關係關係。如果租賃期內收益受到了損失,可根據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損失。礦機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或礦機權屬有爭議、導致客户不能對礦機使用、收益的,構成違約,客户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礦機租賃合同。

劉安邦律師對《每日新聞記者》記者表示,礦機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歸公司所有。而云挖礦的產品屬於公司與客户之間簽訂的一種買賣或者服務合同。如果不能按時交付,則公司將出現違約,客户可以根據相關協議要求與其簽訂合同的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朱逸聰提醒,比特大陸“內訌”引起的一系列紛爭,以及此次的“搶”礦機事件,也給企業敲響了“警鐘”。對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資料的保管,除了加強管理及防範外,對內往往難以做到面面俱到。惡性奪權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公司要重視懲罰首先發生的違法行為,否則都通過暴力或惡意違法手段取得公司控制權後,再披上合法外衣從事各種公司變更,只會鼓勵部分人士惡意搶先違法以獲取公司控制權的優勢。

劉安邦則提醒,首先,從法律角度,公司治理應規劃好股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對公司有絕對控制權;其次,股東之間應簽訂系列協議,明確股東責任和退出機制,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最後,應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好公司各項經營活動的權限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