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臉”前提是先保護好個人隱私

據報道,因為被“強制”要求採用“刷臉”方式入園,動物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以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近日,該案在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有網民認為,針對人臉識別等先進技術應用,需加快健全法律加以規範,個人信息採集的主體及其責任也要進一步細化。 有網民表示,人臉數據是“活體數據”,一旦被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不僅會侵犯用户的個人隱私與人格權利,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詐騙等犯罪活動。如何保障用户個人信息安全,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與推廣無法繞開的必答題。 “推動法律規範指引與人臉識別技術比肩而行,才能為用户留足隱私空間。”網民“陳醒”説,要規範人臉數據採集、應用、儲存及處理流程制度,細化經營者尊重與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律責任,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及信息安全部門信息共享與協同執法,保障企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民“衞明”建議,以人臉識別為代表的智能識別技術急需從兩個方面加以規制:一是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明確智能識別的市場主體和部門的法律責任,防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泄露和濫用的問題;二是從使用行為方式角度,要建立智能化識別的倫理規範,明確技術應用的邊界。(記者 單純剛 整理)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508 字。

轉載請註明: “刷臉”前提是先保護好個人隱私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