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直播購物標準制定中,主播體驗商品、視頻保存時限成焦點

全國首部直播電商行業標準正在加速醖釀。2020年6月19日,《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絡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團體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定工作組召開了第三次制定研討會,繼續綜合梳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深入討論《標準》條款修改事宜。

會上,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代表等就從業資質、主播年齡、商品體驗、視頻保存時限、“直播帶貨”的定性等焦點問題展開討論。

帶貨主播對產品要有親身體驗成討論焦點之一

農業農村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張國指出,從整個直播購物發展來看,現有農產品電商1300多萬家,去年的直播購物額是4300億,其中農產品550億,“農業的產品和工業產品不同,農產品是有生命的,完全要求兩個產品一模一樣是做不到的。農產品本身產品形態,以及不同的冷鏈物流方式,對產品直銷的影響、對帶貨的影響很大,所以我們要做這個標準也要考慮到這個問題。”

對於電商主播的從業資質,廣州加速商學院院長、直播電商標準制定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李有剛認為,在基本的思想、道德、素養方面有必要對主播進行培訓,頒發相關的上崗許可證書。但也有部分專家提出不同意見,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監督部主任張德志在會上表示,雖然人社部把直播帶貨職業列為互聯網營銷師,但是這是一職業名稱,資質的考核怎麼取得,是很複雜的,是不是一定要有這個認證,事情的難度到底有沒有那麼大,很難説。

對於《標準》中帶貨主播對產品需要有親身體驗的條款,也是討論焦點之一。部分專家認為,關於直播購物的本質,是電子商務的一種交易行為,對於《標準》的消費體驗要求,應考慮實際的直播情況,比如之前有主播在直播中賣的火箭,沒有辦法進行消費體驗。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前秘書長武高漢認為,《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很顯然,部分直播帶貨行為,應當依據《廣告法》進行嚴管,有助於杜絕虛假宣傳的泛濫。

但大部分專家認為,火箭並非商貿流通領域的一般商品,直播賣火箭更多的是一種炒作行為。

直播視頻應該保存30天還是15年存爭議

據瞭解,《標準》中還對於直播購物平台對於視頻的保存提出了要求,但是儲存時限也成了專家討論的焦點。中國商聯媒購委副會長、直播電商標準制定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韓良晨認為,《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採用錄音、錄像或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記錄,信息應當保存一週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因此不管依據哪個部門的規定,直播平台都要對播出的信息予以記錄備案,而且不得低於180天。

著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則認為,很多主播的虛假宣傳,帶完了貨就把視頻刪了,把商品的鏈接從平台刪除,消費者根本無法維權。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一般的交易明細要保存15年,所以直播電商視頻應當保存15年的交易記錄,一旦有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去有效的維權。這種直播視頻本身也在《廣告法》監管範疇,因此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這種交易視頻保存週期應該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交易記錄的保存應該符合會計法的規定,最少也應該保存3年。

但是也有專家認為,直播電商不同於電視台節目信息,更契合電子商務業態。直播平台視頻保存的技術雖然不是問題,但是其空間管理難度是巨大的,耗費的管理成本可能難以接受,所以應當按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類似於日誌存檔的週期,保存不超過30天較為合適。

據瞭解,本次《標準》的制定,按照中國商業聯合會下達計劃,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將牽頭起草。下一步,中國商聯媒購委還將加大直播購物行業通報力度,加大和公安部、商務部、工信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廣電總局、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職能部門的聯動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和全民監督獎勵制度,推動直播購物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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