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互聯網保險將駛入規範快車道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科技

  隨着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着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儘管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規模偏小,但發展勢頭卻相當強勁。此時加快規範市場,可謂正當其時。

  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並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前,銀保監會於9月28日至10月28日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過意見。此次《辦法》正式推出,意味着互聯網保險監管和發展都將進入一個新階段。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着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數據顯示,2014年到2019年6年間,互聯網保費收入超過3800億元。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公開數據,2019年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全年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857.7億元,較2018年同比增長55.7%。互聯網經濟發展,為保險行業帶來了明顯的增量市場。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保險行業數字化轉型進一步受到關注。互聯網保險滿足了疫情期間消費者對投保非“面對面”需求,刺激了傳統線下保險企業線上化。受疫情影響,消費者保險意識增強,也為互聯網保險帶來了新機會。

  然而,創新與風險總是如影隨形。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隱患。比如,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開展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和宣傳中,隱藏着某些虛假信息、銷售誤導、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等,這些隱患如何監控和管理,已經成為行業和監管層需要不斷解決的新課題。

  目前來看,保險監管主要是實體監管,對類似微信營銷這種網絡傳播方式,監管力度非常有限,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明顯空白。從這個意義上來説,《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出台非常及時。《辦法》規範的焦點之一就是強化持牌機構的管理責任,要求保險機構對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等。同時明確提出,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這是將管控和降低風險等措施前移到互聯網保險的營銷源頭。

  另一個規範焦點則集中在互聯網保險領域的中介渠道上,這是一個更需要強化監管的區域。近年來,中介平台發展迅猛。以人身險來説,2019年通過第三方平台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619.8億元,較2018年同比增長63.3%,佔互聯網人身保險總規模保費的87.2%。

  面對快速擴容的渠道規模,《辦法》劃出了5道紅線,以監控和篩選互聯網保險行業中介准入者,包括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等。

  這些規則的制定將有效整頓互聯網保險行業中無照經營、混亂經營現象,逐漸建立起監管邊界明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隱私保護權的互聯網保險體系。真正規範的互聯網保險,應該是保險公司產品與互聯網科技公司流量良性融合,保險服務與互聯網平台網絡無縫連接,並能支持管理規範的持牌機構長期健康發展,強化其產業地位的一種系統,只有這種互聯網保險才可能在更高水平上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當前,互聯網與金融業正加速融合,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商業機遇。特別是隨着政策紅利不斷釋放,科技創新加速和滲透等因素推動,互聯網保險正在成為一個巨大的風口。儘管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規模偏小,但發展勢頭卻相當強勁。此時加快規範市場,可謂正當其時。(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