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6日訊(記者王軼辰)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發布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明確直播人員應年滿16週歲,明確直播營銷行為不得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不得欺騙、誤導用户等8條行為紅線。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視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暫停發佈、註銷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針對直播營銷平台,《辦法》明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在壓實平台主體責任方面有所創新:一是提出事前預防,要求平台對粉絲數量多、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採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防範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風險識別模型,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顯著標識、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調控措施。三是強調事後懲處,要求平台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阻斷直播、關閉賬號、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
《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8條紅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户;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騷擾、詆譭、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辦法》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的,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並督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