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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幻西遊VS神武”重審判決:《神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科技

近日,據多益網絡官網顯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與被告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多益”)、第三人徐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了重審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神武》與《夢幻西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第三人徐波(多益公司董事長)曾創作的《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為網易公司的法人作品,多益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立即停止複製、通過信息網絡形式向公眾傳播,並賠償網易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

案情回顧

2015年2月,網易起訴多益,指控《神武》遊戲涉嫌侵權其《夢幻西遊》產品。網易認為,2009年開始,多益公司推出《神武》端遊,從整個遊戲架構、產品特徵、遊戲體系、門派技能、玩法、人物角色等各方面全面抄襲《夢幻西遊》;2014年,多益在端遊的基礎上推出了繼承該等侵權元素的同名手遊《神武》。

2016年9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神武》端遊以及手遊構成侵犯網易《夢幻西遊》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網易1500萬元。當時該判賠金額創下了國內同類案件的最高記錄。

1、“《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文字作品具有獨創性,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神武》遊戲使用與該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文字並將遊戲提供給玩家在線遊玩,侵犯了網易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2、《神武》遊戲在與《夢幻西遊》遊戲的遊戲類型、遊戲故事題材、人物造型風格三方面相同的基礎上,《神武》遊戲又在遊戲詞彙、種族及角色、門派體系、技能體系、裝備體系以及相互關係等核心遊戲元素方面與《夢幻西遊》高度近似,已經超出機緣巧合、參考借鑑的合理範圍,是多益刻意模仿所致,《神武》存在有攀附《夢幻西遊》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之故意。

3、由於《神武》遊戲和《夢幻西遊》遊戲的相似性,《夢幻西遊》的玩家無需過多調適即可適應《神武》遊戲的遊戲界面和規則,使前者被後者替代選擇的風險大增。而且《夢幻西遊》遊戲已經積累了相當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市場競爭優勢較大,《神武》遊戲惡意抄襲《夢幻西遊》遊戲的核心遊戲元素,將改變《夢幻西遊》已有玩家對遊戲原有的生存和成長的過程體驗,降低玩家對《夢幻西遊》的黏着度,削弱其競爭遊戲,屬於“搭便車”坐享同行業良性競爭者勞動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多益網絡認為,神武系列產品系其自2010年起獨立自主研發自主運營的遊戲產品。《神武手遊》脱胎於《神武逍遙外傳》,《神武逍遙外傳》脱胎於《逍遙傳説》,《逍遙傳説》又脱胎於《夢想世界》。幾款遊戲都是徐波自行開發運營,因此,《神武》的各種遊戲元素和系統均為徐波研發創新,多益對《神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隨後多益公司上訴。

2017年12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民終19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2018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該案。

2020年9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與被告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多益”)、第三人徐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8)粵73民初684號】作出了重審判決。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

一、原告是否享有《夢幻西遊》軟件著作權

法院認為:原告享有涉案《夢幻西遊》軟件著作權

二、被告是否侵犯《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計算機軟件的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開發、運營《神武》端遊及運營《神武》手遊的行為侵犯《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計算機軟件的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著作權歸屬問題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涉案文字作品是原告法人作品,被告及第三人主張涉案作品為徐波的個人作品,原告不享有該作品著作權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四、被告是否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權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在開發、運營《神武》端遊中使用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該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發行權。被告運營《神武》手遊的行為中使用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該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對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

五、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競爭自由是一項最基本的競爭政策。市場競爭中的相互爭奪性損害是允許的和常態的競爭損害,對於競爭行為的干預是例外。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更應當秉持謙抑的司法態度,對競爭行為保持有限干預和司法剋制理念,嚴格把握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以避免不適當干預而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鑑於原告未能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舉證證明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被告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遊戲中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的行為,即立即停止複製、通過信息網絡形式向公眾傳播《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遊戲中的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的行為;

二、被告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

三、駁回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駁回第三人徐波的訴訟請求。

以下附判決書全文

來源:多益網絡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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