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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谷歌的反壟斷案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儘管範圍略為狹窄,但這意味着美國政府開始關注科技巨頭們對競爭的負面影響了,而更多方面的壟斷——如文化和商業等——還需要花費幾十年的時間來解決。本文作者Will Oremus,原文標題The Battle That Will Define Big Tech for Decades。
圖片來源:VIEW出版/ Getty Images
10月下旬開始,美國司法部(DOJ)對谷歌公司(Google)發起的反壟斷訴訟毫不意外地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本案與20年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微軟(Microsoft)反壟斷案如出一轍,微軟反壟斷案是美國政府與大型科技公司博弈的典型案例。
但從許多方面來説,這也是一個範圍狹隘的案例:它只關注谷歌在互聯網搜索和搜索廣告方面的壟斷地位,而且參考的是已有的法律和判例。即使勝訴,也不太可能顯著削弱谷歌價值萬億美元的母公司Alphabet的龐大影響力。此外,對於互聯網平台在文化和商業上的壟斷地位所引發的其他緊迫問題(比如個人數據收集、數字監控、用户參與算法、隱性偏見、財富和權力的集中、僱傭慣例,以及對在線信息流動的控制),它都沒有提及。
我已經深入地寫過幾篇關於該壟斷訴訟的文章,所以在本週的文章中,我認為退後一步,回顧一下科技監管的大圖景,可能會幫助我們更好地感知谷歌反壟斷案這塊拼圖碎片的形狀和它在整個拼圖中的位置。
當你開始意識到整個拼圖還有很多很多其他碎片,以及離湊齊整個拼圖還有多遠時,你就會明白,這項工作並非短短几年時間就能完成,可能需要未來幾十年時間。但目前來看,它對整個社會形成的衝擊可能有助於塑造其進程——而這些正在發生。
針對科技巨頭們的戰鬥才剛剛開始歷史告訴我們,拆分托拉斯需要時間。聯邦的反壟斷法起源於19世紀80年代,當時,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等大集團的崛起引發了保護消費者和獨立企業的需求。1890年簽署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為聯邦政府幹預壟斷經濟行為奠定了法律基礎。1904年,鐵路巨頭們組建的超級托拉斯北方證券公司(Northern Securities)解體,標誌着第一個反托拉斯時代正式開始。1914年通過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擴大了反壟斷法的範圍,不過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美國第一波反托拉斯浪潮很快就消退了。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的吳修銘教授(Tim Wu)在2018年出版了《壟斷的詛咒》(The Curse of Bigness)一書,闡述了這段歷史以及它與當今科技巨頭的關係。(谷歌被指責違反的正是那部最早的、有130年曆史的《謝爾曼法》)
儘管司法部努力保持簡單,但谷歌案很可能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得到解決。與它相仿的微軟案從1992年開始調查,1998年,司法部正式向微軟提起訴訟,最後,雙方在2001年達成和解。但到了那會兒,科技行業的面貌已經與一開始大不相同了:萬維網和消費互聯網已經爆發,引發了科技熱潮,並孕育了雅虎(Yahoo)、谷歌和網景(Netscape)等公司。
在消費互聯網蓬勃發展的頭二十年裏,科技創業公司以驚人的速度迅速崛起和衰落,這種活力是監管機構在過去二十年裏對互聯網公司放任自流的原因,同時,也為我們現在所熟知的科技巨頭的壟斷掃清了道路。反過來,科技巨頭們也成功地壓制了它們賴以崛起的那股市場活力。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Facebook和谷歌靠着創新和用户友好的產品建立起了自己的商業帝國。但它們通過收購、網絡效應、鎖定策略以及無底洞般的現金和數據庫,鞏固了自己的帝國,能夠複製新崛起競爭對手的經營模式並完全壓倒競爭對手。
今天,科技巨頭的主導地位已經達到了歷史上少有的水平,但就經濟權力集中和對分銷網絡控制而言,它們跟鍍金時代的托拉斯或許是最為接近的。因此,與科技巨頭的嚴肅交鋒所需要的遠不止一兩起反壟斷訴訟。相反,正如Lina Khan和Tim Wu等法律學者所主張的那樣,這需要政府從根本上轉變對該行業的態度,要麼重新解釋現有法律,要麼制定一系列新法律。我們現在正處於這一過程的早期階段——儘管它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尚是一個未知數。
在反壟斷執法領域,谷歌是第一個落馬的,但絕不會是最後一個。《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的記者託尼·羅姆(Tony Romm)在週四報道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即將就是否對Facebook提起訴訟作出決定。這表明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認為他們有理由提起訴訟,但這需要得到該機構五位委員中至少三位的批准。五位委員中,有三人是共和黨人,包括特朗普任命的主席約瑟夫·西蒙斯(Joseph Simons)。雖然這類訴訟的內容都受到嚴密保護,但似乎很可能會把重點放在Facebook對收購或抄襲競爭對手以維持其在社交網絡領域主導地位的偏好上。蘋果和亞馬遜也可能面臨聯邦的反壟斷調查,這四家科技巨頭都捲入了各種民事、州和歐盟訴訟中。
現行反壟斷法的實施可能會限制一些更為激進的商業行為,並可能為某些領域裏競爭對手的出現騰出些微空間。但任何新成長起來的公司在與老牌巨頭競爭時仍將面臨巨大的劣勢,因為老牌巨頭基本都涉足了更為廣闊的業務領域。除非法院開始泛化這些法律,並更積極地對現狀作出補救,否則科技巨頭當前的壟斷地位不會有所改變。
上個月眾議院發佈了反壟斷報告,報告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提議,包括對收購制定更為嚴格的新標準,以及“結構性分離”(防止占主導地位的科技公司在其所擁有的平台上與第三方競爭),這些建議將大有作為,有希望改寫數字市場的競爭規則。然而即便如此,未來的互聯網平台遵循的是相同的規則,面臨的也是相同的激勵,很可能導致類似的壟斷商業模式和做法。就算必應(Bing)成為Safari瀏覽器的默認搜索引擎,iPhone用户可以下載安卓(Android)應用,Snap搶佔Facebook的部分市場份額,或者亞馬遜被迫分拆AmazonBasics業務,其實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現代生活會有什麼實質性的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要全面審視科技的力量就需要出台新的法律,這些法律不僅要關注競爭,而且要關注數據隱私、監控、網絡言論和勞工關係等等。其中一些法律正在制定當中,一些州和市甚至已經登記了此類法律,不過,其結果好壞參半。
加利福尼亞州很早就關注到此類問題了,它通過了關於數據隱私和零工經濟中僱主和勞工關係的先導性法律。然而,這兩部法律實施起來都一塌糊塗,而且都要在11月進行全民公投(譯者注:在美國總統大選時一起投票,該公投已結束)。第22和24條提案是活生生的教訓,它説明了當涉及到由技術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時,出台一項好的法律十分困難。如果到目前為止在這些問題上缺乏國家立法有什麼好處的話,那就是從這些州層面的鬥爭中吸取的教訓——以及從歐盟那裏吸取的教訓——可以被用來制定更好的聯邦法律。但監管科技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會很快就完成。
監管科技最棘手的領域之一是網絡言論和內容的監管。在一個高度極端化的時代,你會發現,Facebook、谷歌甚至Twitter等平台在控制着我們能説什麼和能看什麼。這導致左右雙方都呼籲修改或廢除第230條(該法條限制了網站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傳播由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而承擔侵權責任,實質上使網絡平台逃避了控制網絡言論的責任)。但左右雙方的做法完全不同:唐納德·特朗普希望這些平台因限制用户言論而被起訴(例如,當平台對他的帖子進行事實核查時),而喬·拜登則希望他們因傳播虛假信息而承擔責任(例如,當他們不對特朗普的帖子進行事實核查時)。
如果説有任何一項政策的變化有可能一舉重塑互聯網,那就是廢除第230條。但令人懷疑的是,其結果是否會讓所有人都滿意。也許是認識到了這一點,雙方的行動者都在推動更温和的變革。特朗普的聯邦通信委員(FCC)會正在制定一些温和的限制規則,而10月下旬,兩個民主黨代表提出了一項法案,要求取消專門針對某些有害內容的算法放大的保護。我採訪過的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兩項提議都走入了歧途,它會打開訴訟的潘多拉盒子,可能只有科技巨頭才負擔得起訴訟帶來的費用。
與此同時,Facebook在10月下旬宣佈,其醖釀已久的半獨立監督委員會可以開始聽證案件了,不過,它無法在11月的選舉中發揮任何有意義的作用了。一個由知名專家組成的小組,負責在一個擁有20億人的網絡平台上逐一審查具體的棘手的言論,這作為解決網絡言論問題的方法似乎相當不靠譜。但凱西·牛頓(Casey Newton)在他的Platformer新聞訂閲信中提出了一個有説服力的觀點:這總比什麼都沒有強。不過我認為,網絡言論可能是一個考慮不周的監管有可能比什麼監管都沒有要更糟糕的領域。
想象這樣一個未來:一小撮科技巨頭不再統治我們周圍的一切,這很難,但也是有可能的。多年來,社會活動家和學者們紛紛建言,這是一個我們必須為之奮鬥的未來。雖然谷歌反壟斷案有點狹窄了,但它象徵的是:美國政府終於重新加入了這場鬥爭。
譯者:喜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