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法院判決支持電商平台打假 確認平台規則效力

本文轉自【法制日報】;

多份法院判決支持電商平台打假確認平台規則效力

帶有懲罰性質違約金應受保護

● 電商平台參與打假可以有效淨化網絡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自身商業信譽,其所掌握的大數據及技術優勢能為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有益幫助

● 平台基於管理職責,為維護平台商業信譽、網絡購物環境及安全性,保護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與進駐平台經營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礎上確定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應該得到合理保護

● 電商企業不僅要順應消費個性化、多樣化發展的大趨勢,增加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而且要在產品質量、細節和知識產權等方面多下功夫,形成高品質的商品和服務供給

□ 本報記者 張維

近期出爐的多份生效法律文書顯示,因涉嫌售賣假貨,電商平台上的經營者在被平台實施了下架、降級、關店等措施後,還被扣除了數額不小的消費者賠付金或正品保證金等,經營者為此將平台訴至法院。

當下,電商平台日益成為打假的重要力量。然而,電商平台是否有權打假,相關舉措是否涉嫌濫用優勢地位等爭議,也隨着相關判決的出爐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多位專家肯定了近年來電商平台積極主動打假的行為,認為電商平台參與打假可以有效淨化網絡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自身商業信譽,其所掌握的大數據及技術優勢能為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有益幫助。

抽檢發現問題商品

平台依照規則嚴懲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景德鎮某公司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運營主體,以下簡稱尋夢公司)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景德鎮某公司售假已構成違約,尋夢公司對其開設的店鋪採取限制措施、扣款賠付消費者等行為均有合同依據。

尋夢公司一系列鐵腕打假制度中,有着一項令售假商家聞風喪膽的抽檢制度:公司組建了千餘人的平台治理團隊,24小時不間斷地對平台內商家、商品進行巡查。同時,與近千家品牌方建立合作關係,對被監測發現的可疑商品,通過平台抽檢、送檢的方式交由品牌方鑑定。

景德鎮某公司的店鋪正是在平台主動抽檢程序中被證實售假,涉假的是其名下店鋪所銷售的AHC美白護膚品套裝(以下簡稱涉案商品)。

據瞭解,為強化對平台商家和商品的治理,拼多多在“事前”審核的基礎上加強“事中”管理:依託大數據分析,建立侵權行為模式,識別違規店鋪並追蹤關聯店鋪;研發假貨識別算法篩查平台內商品;一旦發現可疑商品,平台會對該商品啓動重點監控、抽檢。

在上述案件中,尋夢公司將涉案商品送至有鑑定資格的公司進行鑑定。其後,該公司向尋夢公司出具鑑定證明,鑑定結果為上述商品並非權利人或權利人授權企業生產的產品,“為假冒權利人註冊商標的產品”。

按照尋夢公司的管理流程及其與景德鎮某公司的合同約定,尋夢公司將在抽檢中發現售假行為的情況通知景德鎮某公司,並告知其如有異議可進行申訴,以及申訴時間和途徑,逾期未申訴或未提交有效申訴材料的,尋夢公司將根據平台規則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隨後,尋夢公司對景德鎮某公司的6家涉案店鋪採取了相關限制措施,扣劃貨款共計112416.51元,並將上述扣款以現金券形式賠付給對應訂單的消費者。為此,景德鎮某公司將尋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貨款112416.51元並支付利息損失,同時解除對其限制措施。

法院確認規則效力

鼓勵平台參與打假

值得注意的是,拼多多並非唯一一家因為對售假者實施懲罰措施而被訴至法院的電商平台。近期,京東等電商平台也有類似判決出現在法院審判信息網上。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這些糾紛在近兩年出現較多,有的因訴訟等公開形式暴露在公眾面前,有的通過強調保密性的仲裁方式解決,更多的則求助於監管部門,具體表現為對平台進行投訴。

這些商家對平台懲罰措施的質疑大多集中於幾個方面:平台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濫用其優勢地位之嫌,約定高達10倍的消費者賠付金或違約金是否缺乏法律依據。其背後反映出的深層次問題,即電商平台對其經營者是否有權打假,權限何在?

以尋夢公司此次的案件為例,其作出上述行為的依據在於商家入駐拼多多平台時雙方所簽訂的協議。

《法制日報》記者查詢發現,商家首次申請入駐拼多多平台時,須簽訂協議。商家不僅須履行上傳相關資質、支付保證金等義務,還須按照協議要求作出正品承諾。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在上述協議中被歸入“嚴重問題商品”,對於“嚴重問題商品”的處理極其嚴厲。例如,平台方可對相關商品作即時下架處理,並通知商家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商品銷售許可、進貨憑證、授權銷售證明、商品進口證明等,商家應立即提交。

若商家不能及時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平台方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立即解除本協議;限制商家店鋪資金(包括但不限於店鋪保證金、活動保證金及貨款)提現;要求商家支付通過拼多多銷售的“嚴重問題商品”歷史總銷售額(以商品ID為準)的十倍作為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且甲方有權以商家店鋪資金抵扣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扣除商家交納的保證金;平台規則規定的其他違規處理措施。

這一合同的有效性,在上海兩級法院的一審、二審中均得到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

對於平台採取的各項處理措施,一審法院認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也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駁回作為原告的景德鎮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再次確認,雙方均應受平台協議及規則的約束。“原審對此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在新近出台的另一起同類判決中,北京某法院明確表示,應對電商平台打假予以鼓勵與支持,其打假行為屬於平台自治範疇,對具有懲罰性質的合理的高額違約金主張予以保護。平台基於管理職責,為維護平台商業信譽、網絡購物環境及安全性,保護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與進駐平台經營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礎上確定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應該得到合理保護。

提升質量維護商譽

主動打假大勢所趨

為何電商平台如今不遺餘力地打假?

在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看來,電商平台打假有內在因素,也有外在壓力。從內在因素來看,電商平台在發展之初希望“量越多越好”,但當平台發展起來之後,就會有淘汰機制。假貨雖然容易以低價取勝,但對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勢必會造成侵害,並不利於平台自身的長期發展。

從外在壓力看,電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電商平台的資質審核與安全保障義務。該條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商家售假也會影響到平台聲譽。信譽立起來不容易,一旦倒了要想重新獲取消費者認可非常不容易,代價更高,所以平台是有動力打假的。”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打假直接關係到平台的發展根基。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電商平台表現出積極打假姿態,一方面説明電商平台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都在逐步提升,商品質量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另一方面也説明我國電子商務在高質量發展方面邁出了積極步伐,這是一個全面提升的過程。“電商企業不僅要順應消費個性化、多樣化發展的大趨勢,增加商品和服務種類、數量,而且要在產品質量、細節和知識產權等方面多下功夫,形成高品質的商品和服務供給。”

亟須加強平台自治

淨化網絡交易環境

陳音江認為,平台打假屬於自治管理,主要是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製訂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只要遵循了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應該共同遵守。如果一方違反合同規定,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客觀來説,商家在平台上售賣假貨,平台不僅要承擔法定責任,而且要承受因此引起的信譽損失。依據合同法,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應該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陳音江説,格式合同也是一種常用的合同形式,並非所有格式合同都是無效的。只要平台在提供格式合同時遵循了公平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在簽訂合同之前採取有效方式提請商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內容,雙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格式合同,就應該共同遵守。當然,平台也不能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將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強加給商家,尤其是不能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要求商家訂立合同。

邱寶昌也認為,電商平台有權通過平台協議和交易規則來規範經營者行為,防範與制止其售假,當然,也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相關糾紛。

趙佔領指出,電商平台和平台經營者之間的關係是合同關係。“商家入駐平台之初,通過在線或者線下籤訂協議與平台成立合同關係,合同中既然約定了禁止商家售假,商家就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違約金的問題上,趙佔領提出,按照合同法違約金不能超出130%的規定,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但事實上售假給平台造成的損失,尤其是商譽方面的損失很難量化。

“電商平台打假責無旁貸,在打假過程中主要扮演的是協調、核實、管理方面的角色,不能逾越法律規定,也不能隨意損害商家的利益,所以要提高技術含量,細化打假操作。”陳音江説,涉及到行政調查或行政處罰的,尤其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必須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未來打假中,平台自治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邱寶昌建議,平台自治的最佳效果是平台、經營者與消費者三方共贏。想做到這一點,需要制訂公開透明公平的平台規則,並發動消費者的力量。比如,支持消費者投訴,減少對消費者投訴設置的障礙,及時公正予以解決;即便是針對經營者的規則,也可以考慮讓消費者參與制訂。

趙佔領認為,加強平台自治,一方面要在事前對商家做好審核,完全可以提出更高要求,並適當提高保證金;另一方面是在事中加強抽檢等監督舉措。

“平台自治的作用很大,政府對商家進行處罰是事後行為,一般要有消費者的舉報與投訴,因為政府不掌握交易數據。平台掌握所有數據,而且基於大數據可以用技術手段看出哪些經營者可能售假。平台通過加強監督檢查,可以協助政府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趙佔領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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