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內電子證據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科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中國互聯網法治研究院調研組

原標題:國內電子證據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

隨着電子訴訟、互聯網法院的司法數字化的不斷實踐,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台涉電子證據的各類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

一、涉電子證據立法、司法解釋相關情況

1.電子證據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2.證據三性及證明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區塊鏈服務備案規定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註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從以上立法情況來看,涉電子證據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已經趨於完善,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保障電子證據的有效運用,同時給予司法審判機關依據基本規則的審查認定空間,這有利於電子證據的積極運用和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強化電子證據規則的技術實現,從而構建良性的司法實踐與立法的相互促進和推動作用。相信隨着電子證據的不斷實踐,未來涉電子證據立法相關定義,將更加完整和具體。

二、涉電子證據司法判決分析

從涉電子證據案件中,通過案件類型、地域分佈、電子證據提供方等方面的數據統計,我們可以基本掌握目前電子證據司法實踐的基本狀況,呈現如下特點:

A、 經濟越發達地區,電子證據使用越頻繁

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數字化水平高,社會經濟活動活躍,這是電子證據高頻使用的客觀司法和社會環境。

B、 知識產權和金融類案件是電子證據支撐最多的案件類型

知識產權和金融類案件案情標準化和複雜程度低,易於以數字化形態作為商業場景,由此證據的電子化也成為必然。

C、 由圖片著作權訴訟產生的司法判決最為普遍,佔比最高

體現了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有大量圖片機構進行以電子證據為支撐的訴訟行為。

D、 區塊鏈電子證據形態逐漸成為主流形態

區塊鏈技術具有防篡改、分佈式信任、多組織協同的特點,使區塊鏈技術天然與電子證據結合,目前三家互聯網法院都建設了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撐的電子證據平台。

E、 電子證據支撐平台主要依託四個主流平台

目前市場上分佈全國的各類電子證據平台超過100家,包括主要的互聯網公司也推出有電子證據工具,但目前司法實踐當中常見的依然主要集中在四個主要平台,佔電子證據類司法判決數量的95%以上,包括聯合信任時間戳、真相科技IP360、美亞存證雲、重慶易保全等

社會上出現的各類電子證據平台數量眾多,以下僅列舉從判例檢索系統中查詢有超過10例以上司法判決的第三方電子證據平台的判例情況:

真相科技IP360

聯合信任時間戳

重慶易保全

美亞存證雲

數秦科技保全網

安存科技無憂存證

三、電子證據發展未來走勢分析

A、電子證據使用會越來越普遍。從2016年起4年來各類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呈現快速上升趨勢,2020年的相關數據依然在快速攀升。

B、電子證據平台在豐富的同時,也有集中的特點,這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作為新興業態,電子證據市場受到眾多企業的追逐,但市場能夠接受並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認可的平台並不多,隨着電子證據標準和規範的進一步完善、司法系統對電子證據的認識和審查越來越清晰,電子證據平台將趨於向技術完善、應用普遍的主要平台彙集。

C、電子證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不斷的在司法實踐當中檢驗,將不斷的完善和清晰,未來司法審判機關在電子證據審查認定的難度和複雜度層面將逐漸降低。

D、根據信息技術的演進規律,區塊鏈技術將成為電子證據的主流形態。

(上述分析中所有數據均為截止2020年6月11日已公開裁判文書數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中國互聯網法治研究院調研組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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