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晚,中國女排隊員朱婷在其今日頭條賬號上發佈了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以及公證書,併發文稱:“已公證,固定證據。已報案,請求追究刑事責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朱婷發佈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顯示,朱婷在當天已委託律師報案,內容是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間,有網民在網上虛構中國女排隊員朱婷的謠言,故意抹黑朱婷。
針對朱婷在社交媒體發表的內容,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一般來説,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安機關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等,一般情況下侵犯的是個人人格、名譽權,所以除了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都是由被侵權人自己提起侵權控告、訴訟的。這種情況便被稱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付建介紹,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此案經人民法院審理,惡意造謠抹黑當事人可能涉嫌侮辱誹謗罪,罪名如果成立將會面臨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