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題:聚焦興奮劑違法“背後的黑手”
——體育法學專家談“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新華社記者林德韌
繼涉興奮劑違法被寫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後,近日其罪名被正式確定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專家強調,這一罪名直接指向運動員“背後的黑手”。
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韓勇表示,此規定針對助推性、教唆性興奮劑違法行為。她表示:“妨害興奮劑管理入刑並確定新罪名,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及興奮劑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據,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國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鮮明立場,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會長、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劉巖認同韓勇的觀點,他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中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的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為嚴厲打擊妨害興奮劑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韓勇表示,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以及興奮劑使用的隱蔽性,反興奮劑的鬥爭將是長期、艱鉅和複雜的。她認為,在同興奮劑的鬥爭中,僅僅依靠行政處罰、行業自律具有侷限性。以禁賽等紀律處罰手段規制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是有效的,失去參賽機會對運動員是極大的懲罰。對於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體育組織的處罰無法產生真正的震懾力。國際奧委會曾經表示,未來反興奮劑鬥爭的焦點之一是鼓勵政府更為有效地打擊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韓勇特別強調:“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制的並非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利用行業規則來管理,國家並不介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適用的主體主要是教練員、隊醫及其他相關人員,其表現為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明知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
劉巖表示:“哪些比賽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此類比賽的預選賽或資格賽是否也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還有待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
韓勇強調,刑法是反興奮劑的最後手段。反興奮劑工作仍然要加強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使運動員意識到興奮劑濫用的危害,從而能夠主動抵禦興奮劑的侵蝕。
劉巖認為,體育法學學術組織及其會員應當在反興奮劑領域多做工作,特別是在法律法規宣傳,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教育,反興奮劑法律與規制研究,紀律處罰及其聽證,體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