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起訴5人誹謗 律師:情節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12月27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對女排運動員朱婷狀告5名網友誹謗一事立案。朱婷稱被誹謗究竟因何事?何為刑事自訴案件?如何以誹謗罪追究刑責?
01
“已報案
請求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官網消息稱,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户“排球人生”“頑童説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閲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自媒體號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禮道歉並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通知自訴代理人補充了相關證明材料,依職權調取有關證據。經審查,朱婷的自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事情起因是,東京奧運會期間,中國女排未能小組出線。中國女排主帥郎平在賽後透露,由於朱婷手腕有嚴重傷病,手腕發不上力,導致她無法發揮出全部實力。但網上一些自媒體卻借題發揮,製造諸如“私接商業代言,國家隊阻攔,朱婷直接罷訓”等話題,將矛頭指向了朱婷。
從朱婷發佈的內容可見,對於涉嫌造謠者,朱婷的態度是“請求追究刑事責任”,表達了堅決捍衞自己權益的態度。
02
律師:情節嚴重
可追究刑事責任
有網友注意到,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訴,什麼是刑事自訴案件?構成誹謗罪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什麼是刑事自訴案件?
在我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少數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訴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朱婷此次向他人誹謗起訴,就屬於自訴案件的一種。
由朱婷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並不意味着被害人孤立無援。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如何認定誹謗罪?
律師指出,認定誹謗罪需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客觀層面,行為人散佈捏造的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內容的事實;主觀層面,需要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對於朱婷的案件來説,如果證明誹謗罪成立,則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犯罪構成對應的事實。
如何以誹謗罪追究刑責?
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的自訴立案標準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怎樣算是“情節嚴重”?在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對於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情節嚴重”包括“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得到了網友們的支持。網友們紛紛表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希望通過這一次次的誹謗起訴案件告訴每個人:造謠污衊別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隨着互聯網的不斷髮展,“一人惡評,萬人點贊”在網絡世界已經不再新鮮。防治網絡誹謗是近年來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
律師指出,遭受網絡誹謗,可向網絡平台投訴,要求網絡平台運營方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民事法律方面,可以名譽權糾紛為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誹謗罪以外,如果認為網絡暴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還可以尋釁滋事罪為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央視新聞綜合人民日報、北京青年報、網易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