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多層次立法彰顯我國對興奮劑“零容忍”

司法部官網3月22日公佈了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其中將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涉及的罪行,定名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國家在涉興奮劑管理方面的立法舉措連連,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

如何認識和理解這些新的法律法規?需要注意釐清其中的哪些誤區?人民網專訪了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會長、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劉巖,以及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院反興奮劑仲裁員韓勇等體育法學專家。

彰顯我國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的態度

“雖然兩者都是涉興奮劑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反興奮劑管理辦法》規定的措施和懲治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之間具有非常明顯的本質區別。”劉巖指出,前者僅是體育總局頒佈的部門規章,此次修訂將調整興奮劑違規處理的審核程序和處罰的主體,補充和明確相關單位的反興奮劑職責,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興奮劑工作。後者則是刑法條文,法律效力要遠遠高於前者。多層次立法顯著完善並大力充實了我國反興奮劑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了依法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的新局面,彰顯了我國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韓勇則表示,我國已建立較為完善的反興奮劑法律法規體系,兩者之間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係。她説,我國簽署和加入了《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承諾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則的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將反興奮劑納入國家法範疇,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規則》等均在反興奮劑工作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韓勇還認為,在同興奮劑鬥爭中,僅僅依靠行政處罰、行業自律具有侷限性。以禁賽等紀律處罰手段規制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是有效的,失去參賽機會對運動員是極大的懲罰。對於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體育組織的處罰無法產生真正的震懾力。國際奧委會曾經表示,未來反興奮劑鬥爭焦點之一是鼓勵政府更為有效地打擊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劍指運動員背後“黑手”

“需特別指出的是,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不是使用興奮劑罪。”劉巖表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不論是誤用,還是故意使用,或是其他情形使用,該運動員都不會觸犯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並非所有興奮劑違規行為都構成犯罪。譬如,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如果情節未達到嚴重程度,則不構成犯罪。至於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則不論情節是否嚴重,都構成犯罪。

劉巖進一步指出,社會公眾通常提及的興奮劑入刑,主要是指引誘、教唆、欺騙、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行為被列入刑法條款。“至於哪些比賽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此類比賽的預選賽或資格賽是否也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還有待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韓勇也指出,刑法此條款針對的是運動員背後的“黑手”,即助推性、教唆性興奮劑違法行為,適用的主體主要是教練員、隊醫及其他相關人員。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利用行業規則來管理,國家並不介入。她表示,妨害興奮劑管理入刑並確定新罪名,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及興奮劑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據,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國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鮮明立場,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事件。“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以及興奮劑使用的隱蔽性,反興奮劑的鬥爭將是長期、艱鉅和複雜的。”

反興奮劑鬥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

韓勇還介紹説,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之前,我國已經開始了以刑事手段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是懲處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和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活動,堅決打擊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遏制興奮劑向學校體育、羣眾體育、全民健身等領域蔓延。但是,司法解釋只能在現有刑法罪名的基礎上進行。

“刑法是反興奮劑的最後手段。”韓勇強調説,反興奮劑工作仍然要加強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使運動員意識到興奮劑濫用的危害,從而能夠主動抵禦興奮劑的侵蝕。目前,食品、營養品、藥品環境存在缺陷,誤服誤用導致興奮劑檢測陽性的案例並不鮮見。一方面要對運動員、教練員、隊醫及相關人員加強教育,避免誤服誤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食品、營養品、藥品環境。

劉巖對韓勇的觀點深表贊同,他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頒佈與實施,增設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我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的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為嚴厲打擊妨害興奮劑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樹立依法治體、依法治國形象的重要舉措。“體育法學學術組織及其會員應當在反興奮劑領域多做工作,特別是在法律法規宣傳,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教育,反興奮劑法律與規制研究,紀律處罰及其聽證,體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貢獻。”

來源:人民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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