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一旦老了之後,都希望有一個人陪伴在自己左右,和自己共享黃昏歲月,一起分擔未來的風雨,這都是人之常情,特別是那些喪偶的老年人,對待另一半的需求更加迫切,一方是對家的渴望,一方是期待老有所依。
可是黃昏戀説起來好聽,可人心隔肚皮,半路夫妻本來就有各自非常多的曾經,年老之後再組成夫妻,沒有感情基礎,再加上沒有耐心去調和性格,分配財產之類等問題,讓結合之路矛盾重重。
66歲男子娶小16歲妻子,並且婚前簽訂協議
66歲的張雪峯曾經是機關工作,退休下來時間才逐漸多了起來,也享受退休生活。然而四五年前,髮妻因病去世讓張雪峯打擊很大,甚至大病一場,而在這場大病之間也讓他思考了很多,因此大病初癒之後就開始尋找另一半。
張雪峯表示,人老了總是需要一個伴,不可能一直一個人。因此一次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16歲的李丹,她屬於離異,有一個兒子已經成家。雖然她剛50歲,但是互相併不在意年齡上的差距,再加上溝通起來也沒有太大的困難,於是兩人決定在一起。
在一起之後李丹就搬到了張雪峯的家中,開始了同居生活。對此李丹不想就這樣過下去,想領結婚證,這樣住在一起才名正言順,張雪峯對這個提議也不反對,認為既然在一起就應該給對方一個名分,然而在領證的前一天,張雪峯卻拿出了一張寫滿文字的紙,密密麻麻寫了很多的“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細分有三條。第一:男方購買房子總計35萬元,女方擁有永遠居住權。若女方能補足17.5萬給男方,男方將把一半產權讓給女方。第二:雙方退休工資為共同財產,雙方互幫互助,共同生活。
這兩條規定了夫妻婚後房產和財產屬於公共財產,對雙方公平也有利,然而第三條就越看越耐人尋味。
第三:雙方取得結婚證以後,不得厭惡對方,無論疾病,脾氣變化,堅決做到不離不棄,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嫌棄對方,或以任何藉口逼迫對方分開離婚或分居。有以下情況均屬婚姻違約,違約者需要支付遵守者6萬元養老費用。
1.雙方鬧矛盾屬於正常現象,任何理由都不應該成為離棄對方的藉口,一方提出離婚屬於違約。2.賭氣離家三個月以上,而另一方聯繫不上,或者聯繫得上拒絕共同生活,也屬於違約。3.一方在找不到對方三個月以上,或對方與另一方分居三個月以上,一方可依靠本協議解除婚姻關係,並追討違約金6萬元,對方不得拒絕。
從這條協議的字裏行間都能看出張雪峯對於婚姻的不自信以及不信任,雖然看起來是對雙方婚姻的保障,然而對於即將70歲的張雪峯來説卻是更加有利,將比他年輕很多的李丹綁定到了自己身邊,即使分開也能得到一筆賠償。
而當時的李丹覺得認定了張雪峯這個人,也不認為自己會違約,於是即使多處談到了出錢也沒有多想就簽了協議。然而不久之後發生的一件事,卻讓李丹傷透了心。
丈夫冷漠至極,對自己不管不顧,可丈夫卻説自己仁至義盡,責任不在自己
結婚後不久,李丹和前夫的兒子來到張雪峯家看望二老,一起吃飯的時候也喝了點酒,因為兒子當時也正在和妻子鬧離婚,心情很不好。可喝完酒之後依然想要開車回去,李丹擔心兒子安全,因此就攔在兒子前面,爭執間兒子不小心把李丹推倒,導致李丹腰椎骨折。
當時治療費用需要三萬,可是李丹全部擁有的錢也才兩萬,最開始指望張雪峯能給自己出一萬,然而張雪峯立馬拒絕,他認為這件事責任在於兒子身上,他應該給李丹出這個錢。李丹也承認確實是兒子的責任,兒子也借了一萬給李丹用,手術治療之後,李丹回到家裏靜養,行動不便。
這也是兩人矛盾的焦點,李丹説自己在家修養的時候,張雪峯對自己不管不顧,有時候早上就給自己放兩個饅頭和一盤青菜在牀邊,他就出去了,回來也不問自己怎麼樣。有一次想讓他給自己擦擦臉,可張雪峯只把臉盆放到自己身邊,讓身體極度不便的自己擦,不小心把水灑到了地上,他就直接吼李丹:“你知道我家的地板多貴嗎?”
可張雪峯卻不同意李丹的這種説法,他認為自己一個七十歲高齡的人,本來兩人也沒多少感情基礎,然而自己依然給她做飯,給他端屎端尿已經是仁至義盡,不能要求自己更多的照顧她了,而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她的兒子,應該他出錢給李丹找個保姆照顧,而兒子卻以正在辦離婚忙,沒有空而拒絕來照顧李丹。
這件事傷透了李丹的心,因此忍着痛選擇到兒子家修養,也重新思考她倆的關係。過了一個多月,身體好轉後,張雪峯突然跑來要接李丹回家,她就動心了,因為在兒子家,兒子兒媳天天吵架,讓她不得安寧,去李雪峯那裏,至少還是一個可以呆的地方,還是選擇回到了丈夫的身邊。
而本以為經過這次兩人關係能融洽一些,可李丹萬萬沒想到,兩人關係越來越僵。李丹控訴丈夫生活中無論是水費、電費,張雪峯都要跟自己算的明明白白,怕浪費不讓自己用,甚至還剪斷了空調的線頭。而且他還有家暴,也就是打自己耳光的行為,為此李丹多次打110求助。
張雪峯也挑出了李丹很多的毛病,全家的收入都只依靠他微薄的退休金,李丹一分錢不出,一直都依靠自己養活她。而且她一吵架就把家裏的大門打開,讓樓上樓下都聽到,甚至大事小情都打110,可即使警察來了也管不了什麼,最終還是走了。
夫妻倆你説一句我説一句,也找不到共同點,於是李丹又再一次搬了出去,租了一個政府的公租房,張雪峯就認為李丹再次違反了“婚前協議”,揚言能過就過,不能過那就離,按照協議賠償自己6萬塊。
悲傷的半路夫妻,無望的黃昏戀
張雪峯是一個很可憐的人,他渴望一份值得自己愛,也能愛自己的另一半,可是性格卻讓他對對方沒有一點的信任,甚至事事、處處都防着對方佔自己的便宜,不願意付出,即使付出也希望對方先向自己付出。
可是這樣僵硬的性格卻真的很難獲得他理想的愛情,畢竟所有的愛情都要以付出開始,才會有收穫的結果。而從這份婚前協議上的簽訂就能看出他缺乏安全感,擔心對方因為自己年齡大就離開自己,拋棄自己,嫌棄自己,所以無形中鑄就了一套枷鎖想要套牢對方。
可萬萬沒想到,先出問題的卻是妻子李丹,這個時候也正是協議上標註的“不得嫌棄對方”發揮作用的時候。然而張雪峯卻口慧而實不至,以自己年齡大,照顧不了別人為藉口,嫌棄對方,不願意承擔這個責任,這也是讓這段婚姻走向衰變的根源。
而對於李丹,他卻是一個可悲的女人,她家庭條件一般,兒子生活也一團亂麻,她知道依靠不了兒子,所以渴望尋找到一個可以依靠的人,這才在明知張雪峯比自己大了整整16歲,並且已經是一個年近七旬老人的情況下,依然還要嫁給他。
這段感情中,李丹顯而易見並非是因為愛情,而是因為對方經濟比較寬裕,可以作為自己未來衣食住行的依靠。可這種行為很明顯就讓李丹變得被動,成為依附別人的存在,讓感情失衡,同樣很難找到真正的愛情。
李丹在這段感情中好似一直都扮演一個弱者的姿態,可是瞭解全部之後發現,其實選擇權一直都在李丹自己手上,畢竟她現在也才50多歲,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晚年生活想要什麼樣的,她依然能夠掌控。
最終夫妻倆人經過協商,同意了離婚,張雪峯和李丹都對這段黃昏戀失望透頂,不想再繼續下去,而張雪峯也主動讓步,不再追究“協議”中的六萬元,兩人簽字離婚。
相處四年,沒有一人是婚姻的受益者,兩人都傷痕累累
黃昏戀的最初目的,就是希望能找到一個陪自己走完一生,能依靠一輩子的人,可張雪峯和李丹兜兜轉轉相處四年,可以説除了互相的埋怨、傷害、痛苦的回憶外,沒有任何美好的生活,甚至讓張雪峯和李丹對未來是否再找老伴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人過花甲,本來時間就是最寶貴的東西,再也不是得過且過的日子,都説“這個年紀了,能找啥樣的,差不多得了”然而越是老年人其實越不能將就着過,畢竟一次失敗的結合,可能就是生命最後的序曲,是帶着痛苦走完一生,還是帶着歡樂走完一輩子,都要看自己如何對待感情。
誠然,感情這個東西不看你的年齡,而在乎你的態度,你若隨意對待它,它勢必也隨意對待你,讓你傷痕累累。相反,你若認真對待它,它同樣也會待你如故,也許段時間內你可能被佔便宜,可是用不了多久,你也會收穫一顆真心,成為感情乃至婚姻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