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足球等體育運動
有一定的對抗性,隱藏着風險
如果一方因防守犯規,並導致他人受傷
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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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和韋某是籃球運動愛好者。2019年10月,兩人就讀的大學組織了一場籃球友誼賽,學生以院系為單位參賽。在10月11日的一場初賽中,張某和韋某分別所屬的兩支隊伍比拼十分激烈,比賽進入下半場時,發生了意外。
身穿藍色隊服、帶球跑在最前面的男生就是張某,身穿深色隊服、緊緊追在他後面的是韋某,就在張某起跳上籃的時候,韋某追上了張某,兩人發生碰撞,隨後張某失去平衡,落地摔倒。韋某被判犯規。
張某先後花費了數萬元治傷,他覺得這一切都是因為韋某在比賽中犯規所致,韋某理應負責。但韋某認為,籃球賽中難免會有肢體接觸,自己也不是故意的。雙方分歧較大,張某於是將韋某訴至法庭,要求其賠償六萬五千多元。
一審認定防守行為屬犯規行為
擔侵權責任
2020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審認為,韋某的防守行為屬犯規行為,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過,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加對抗性較為激烈的體育運動,應當對可能帶來的傷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判決韋某對張某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韓朝煒:在韋某的上訴狀當中,他的上訴請求就是要求二審法院駁回張某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他認為不應當賠一分錢。”
案件二審適用民法典中
“自甘風險”條款
隨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實施,本案二審在適用法律上也有一些變化,那就是參照了“自甘風險”條款。
那麼就本案而言,“自甘風險”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承擔責任呢?法官認為,這還要從多方面去評判,比如要看韋某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需要還原比賽中的細節。
比賽中,裁判一開始吹罰了韋某違體犯規,但學校體育部的情況説明卻表述為技術犯規,後來又改成了違體犯規,這兩者有什麼區別?本案是否適用“自甘風險”條款?戳視頻,一同瞭解↓
二審作出終審判決
防守一方無需擔責
最終,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被上訴人張某的一審訴訟請求。也就是説,雖然韋某在比賽中與張某發生碰撞並致其受傷,但韋某並不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認為,這起案件的判罰並不代表所有類似的糾紛都適用於“自甘風險”條款。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韓朝煒:我覺得有必要強調一下,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不要出現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一旦出現,該承擔什麼責任還是要承擔什麼責任。 ”
來源:CCTV-1《晚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