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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新賽季獎項評選辦法公佈 總決賽MVP評選規則調整

由 司馬盼香 發佈於 體育

資料圖:CBA比賽。圖片來源:Osport全體育圖片社

  中新網9月29日電 28日,CBA公司發佈了關於2022-2023賽季常規賽最有價值球員等獎項設置及評選辦法的公示。與此前相比,新賽季在獎項設立、評選辦法與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值得一提的是,總決賽MVP評選的公式出現些許變動。

  評選小組分為媒體評選小組和主教練評選小組。媒體評選小組類獎項將由CBA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邀請媒體投票,主要包括新聞監督、各俱樂部推薦的地方媒體代表以及長期堅持CBA聯賽報道、有較大影響力的其它媒體代表。主教練評選小組將由CBA公司在常規賽結束後邀請各隊主教練進行投票。

  投票積分方式,採用根據每人投票順序換算對應分值的積分統計形式,得分高者獲得獎項。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獲得第一選票多者當選;如再相同,則獲得第二選票多者當選;如再相同,則獲得第三選票多者當選;如再相同,則根據相關技術統計得分(無技術統計得分,則按照常規賽聯賽排名)高者當選。

  備受關注的CBA總決賽MVP評選規則規定出現調整。上賽季,在總決賽全部比賽中個人場均表現質量值指標得分位列第一的總冠軍球隊球員將榮膺總決賽MVP。如果出現場均表現質量值指標相同或相差分值在0.5以內(不含),總決賽全部比賽的總得分為主要參考值,總得分多者當選。

  總決賽MVP必須參加至少85%的總決賽場次,場次四捨五入。作為評選中最重要的數據依據,球員的表現質量值有一套非常複雜的計算公式:表現質量值=得分-2分出手數-0.8×3分出手數-0.3×罰球出手數+0.3×進攻籃板數+0.2×防守籃板數+0.5×助攻數+1.5×搶斷數+0.7×蓋帽數-1.2×失誤數。

  新賽季總決賽評選規定中使用新的計算公式,具體為:發揮評定值= 得分+0.4×(2分命中+3分命中)–0.7×(2 分出手數+ 3 分出手數) - 0.4×(罰球出手數-罰球命中) + 0.7×進攻籃板數 + 0.3× 防守籃板數 + 0.7×助攻數 + 搶斷數 + 0.7×蓋帽數 –失誤數-0.4×犯規數。與上賽季相比,公式引入了2分、3分命中率,而不是出手次數,同時在部分數據的係數上也做出了調整。

  具體評選規則如下:

  (一) 常規賽最有價值球員(常規賽MVP)(國內球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

  2. 所在球隊在常規賽中取得前12名的成績;

  3.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球員中個人累計貢獻值得分名列前12的球員。

  計算公式:累計貢獻值=(BPM-(-5))X(球員累計出場時間 /球員所在球隊在賽季已進行比賽累計總⽐賽時間) X(該球員所在球隊在賽季已經進⾏的⽐賽數 /常規賽總場數)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二) 總決賽最有價值球員(總決賽MVP)(1名)

  在總決賽全部比賽中個人場均發揮評定值指標得分名列第一名的總冠軍球隊的球員,總決賽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根據技術統計計算場均發揮評定值指標得分,現場評出總決賽最有價值球員(總決賽MVP)。如出現場均發揮評定值指標相同或相差分值在 0.5 以內(不含),則以總決賽全部比賽的總得分為主要參考值,總得分多者當選。總決賽MVP必須至少參加了85%的總決賽場次(四捨五入)。

  計算公式:發揮評定值= 得分+0.4*(2分命中+3分命中)–0.7*(2 分出手數+ 3 分出手數) - 0.4×(罰球出手數-罰球命中) + 0.7 ×進攻籃板數 + 0.3× 防守籃板數 + 0.7 ×助攻數 + 搶斷數 + 0.7×蓋帽數 –失誤數-0.4×犯規數

  (三) 常規賽最佳國際球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

  2. 所在球隊在常規賽中取得前12名的成績;

  3. 常規賽結束時仍然在隊內註冊;

  4.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球員中個人累計貢獻值指標得分名列前12的國際球員。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注:考慮疫情因素,如最終符合該獎項候選條件的國際球員不足10人,則該獎項最終空缺。

  (四) 常規賽最佳防守球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

  2. 所在球隊在常規賽中取得前12名的成績;

  3. 主教練不得選擇自己所在球隊的候選人。

  評選辦法:主教練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五) 常規賽最具進步球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參加本賽季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以及過往賽季常規賽有過出場記錄的國內球員可參加評選;

  2. 個人發揮評定值指標得分與過往最高賽季相比漲幅差值名列前12的球員。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六) 常規賽最佳第六人(1名)

  候選人資格: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的國內球員方可參加評選;

  2. 所在球隊在常規賽中取得前12名的成績;

  3. 候選球員在本賽季比賽中以替補身份上場的次數多於以首發身份上場的次數,個人累計貢獻值得分名列前茅的球員;

  4. 主教練不得選擇自己所在球隊的候選人。

  評選辦法:主教練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七) 年度最佳星鋭球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第一年或第二年參加聯賽的國內球員;

  2. 比賽中表現出良好體育道德和職業風尚,未受到主辦單位通報處罰;

  3.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球員中個人累計貢獻值指標得分名列前12的球員。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八) 最佳陣容

  最佳陣容分為:國內球員第一陣容、第二陣容和最佳國際球員陣容。

  國內球員第一陣容、第二陣容候選人資格: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方可參加評選;

  2. 前場位置提供12名候選人,後場位置提供8名候選人,候選人按前場和後場兩個位置的累計貢獻值指標得分前12或8名的國內球員。

  最佳國際球員陣容:

  1. 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場(含)以上方可參加評選,按累計貢獻值排名評選;

  2. 前場位置提供6名候選,後場位置提供4名候選。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注:考慮疫情因素,如最終符合最佳國際球員陣容候選條件的國際球員不足10人,則該獎項最終空缺。

  (九) 最佳教練員(1名)

  候選人資格:

  1. 常規賽前6名球隊的主教練有資格參加評選,主教練非臨場指揮教練員的除外;

  2. 帶領球隊參加常規賽比賽場次必須達到28 場(含)以上方可參加評選;

  3. 比賽中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和職業素質,賽季中沒有因違反賽風賽紀問題被主辦單位處罰;

  4. 如果常規賽前6名球隊中有主教練執教場次未達到最低標準或因違反賽風賽紀問題而失去評選資格的,則候選人按照常規賽球隊排名遞補。

  評選辦法:媒體評選小組投票積分方式。

  (十) 全明星賽最有價值球員

  全明星賽最有價值球員(簡稱MVP)分為星鋭賽MVP和全明星正賽MVP。

  1. 星鋭賽最有價值球員(星鋭賽MVP)

  在全明星週末星鋭賽中獲勝球隊內個人得分列第一名的球員,星鋭賽結束後,根據技術統計現場獲評星鋭賽最有價值球員(星鋭賽MVP)。如出現個人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以個人發揮評定值為主要參考值,發揮評定值高者當選。

  2. 全明星正賽最有價值球員(全明星正賽MVP)

  在全明星週末正賽中獲勝球隊內個人得分列第一名的球員,全明星正賽結束後,根據技術統計現場獲評全明星正賽最有價值球員(全明星正賽MVP)。如出現個人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以個人發揮評定值為主要參考值,發揮評定值高者當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