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2次下毒不成將親兒捂死 到底為何如此狠心
女子2次下毒不成將親兒捂死 到底為何如此狠心
深圳一名女子兩次下毒試圖毒死11歲的兒子未果,最終選擇捂住兒子口鼻讓其窒息死亡。昨日,嫌疑人龍某麗被指控故意殺人罪,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案發前房東曾發現這個家庭不正常———母親經常不回家,年幼的兒子時常沒飯吃只能靠鄰居接濟。為龍某麗辯護的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農則認為,事發前有跡象顯示龍某麗並沒有監護能力,但未被剝奪監護權,孩子未能得到妥善安置,與慘案發生存在一定的關聯。
女子2次下毒不成將親兒捂死 到底為何如此狠心
嫌疑人
未婚生子外出打工
嫌疑人龍某麗,女,湖北籍,現年42歲。案發在2014年11月,其子時年11歲。據一名知情人介紹,龍某麗早年曾工作於風月場所,此後在老家與一名同鄉生下孩子,但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
該知情人稱,孩子一度被生父懷疑並非親生。產後不久,龍某麗就帶着孩子外出打工,等孩子到了學齡,才將其帶回生父家,在當地求學。求學時,孩子也處於無人照看的境地,經常是吃了上頓沒下頓,老師對此也毫無辦法。2014年7月,孩子放暑假後,龍某麗將孩子帶往深圳。
證言
鄰居接濟孩子飯錢
房東的證言顯示,2014年7月,龍某麗帶着兒子租住於龍華新區駿龍新村20棟某房內。龍某麗從事清潔工作,有嚴重的失眠。到2014年11月案發之時,她的身體狀況和經濟狀況已非常糟糕。
一名證人稱,龍某麗經常幾天都不回家,其年幼的兒子並不上學,而是獨自起居,經常沒有飯吃,周邊的人偶爾接濟他10元、20元買飯。龍某麗本人被房東催繳房租,已無力繳納。
動機
自稱殺兒後找好工作
龍某麗早前供述殺人動機時曾稱,想過把兒子賣了但是賣不掉,所以想殺了兒子去找個好工作,對殺害兒子一事並不感到後悔。
檢方的起訴書顯示其殺人動機是認為自己條件差,找不到收入高的工作,無法撫養兒子,產生了殺害兒子的念頭。
行兇
孩子中毒但死於窒息
最初的投毒行動發生在2014年11月5日20時許,兒子喊餓要吃麪條。龍某麗燒了開水給兒子沖泡方便麪,她在水中溶解了20片氯氮平。
氯氮平系治療精神疾病的藥物,具有安定作用。一名對此藥較為了解的司法人員就表示,該藥物藥效極強,一小片即可使人長時間昏睡。
而據龍某麗交代,其在老家看病時,醫生為其開了該藥物,主要用於她解決日常的失眠問題。
兒子昏睡一天,6日下午4時許醒來,再度喊餓。龍某麗很吃驚,買了一碗綠豆沙,並在綠豆沙中溶解了40片氯氮平,將藥物劑量提高了一倍。
兒子再度昏睡。到7日早間7時許,龍某麗發現兒子仍有呼吸,遂用手捂住兒子的口鼻,直到其子毫無反應後方才鬆開。法醫鑑定顯示,這名11歲的孩子有中毒症狀,但死於機械性窒息。殺死兒子後,龍某麗在早間9時出門離開龍華,13時許在南山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鑑定
異常但無精神病
龍某麗被指控故意殺人一案於昨日開庭審理。庭審未有任何家屬旁聽,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律師進行辯護。
庭審中,龍某麗情緒平靜,更以微笑示人,還辯稱並非故意殺人,希望法院從輕判決,讓她早日出獄。
法官問龍某麗是否有精神病,龍某麗表示自己沒有精神病,只是沒有思考能力。龍某麗的辯護人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農則辯護稱,精神病人不會承認自己有精神病,雖然精神鑑定顯示其沒有精神病,但是綜合多份證據顯示,其精神狀況是有問題的。
一方面龍某麗曾有過抑鬱症求醫記錄,且曾於2003年左右有過自殺舉動;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證言中稱,感覺龍某麗精神方面有點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認為,龍某麗手上持有的氯氮平係一種治療嚴重精神病的藥物,如果沒有重病,醫生並不會開出這樣的藥物。
不過龍某麗本人並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診病歷。法庭上法官問龍某麗,去看病開藥時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單獨前往看醫生,主要是治療失眠。
而檢方則出具了康寧醫院為其所做的精神鑑定,鑑定顯示其在案發期間並無精神障礙,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態度等。
辯護
未及時剝奪監護權
龍某麗的辯護人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農認為,這一案件值得關注的是,多方面的情況已經顯示出,龍某麗並不具備監護能力,但是有關部門未能剝奪其監護權,將孩子進行妥善安置,最終導致慘案發生。
鏈接
剝奪監護權
實踐始於2月
據悉,198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以及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有相關剝奪監護人權利的條款。不過由於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一度成為“殭屍法條”,無從實施。
直到2014年12月23日,“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頒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並於2015年1月1日實施。這一意見中明確了公檢法等機關在處理剝奪監護人權利案件中的責任。
另據報道,由於另案11歲的受害人小玲(化名)曾多次遭生父性侵,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後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據悉,深圳目前並沒有該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