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李宗瑞豔照門 李宗瑞被判39年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奇聞

  李宗瑞被判39年,後續曝光太驚人。震驚一時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進展。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台“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日(7日)認定共8罪,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李宗瑞被判39年 後續曝光太驚人

  據台灣聯合新聞網報道,台灣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將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併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併執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其乘機

  2011年7月25日,一對姐妹花到台北市警局報案,指控李宗瑞迷姦,警方將他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向法院聲押,但台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李宗瑞無保釋放。後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盤,檢方拘提不到李宗瑞,發佈通緝。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表示,因擔心李宗瑞想不開,才會窩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後就遭羈押,台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後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罰金(觀察者網注:易科罰金,是台灣刑法的一種處罰方式,即在法院判決以後,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入獄執行,就以罰金,勞役,訓誡等方式代替刑罰的處罰方式)。二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被判39年 後續曝光太驚人

  李宗瑞不服判決上訴,台“最高法院”認為其性侵9名女子部分,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範圍,還有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與錄像光盤勘驗結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中一名被害人因懷孕,無法在高院指定的審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她生產康復再傳訊”,不合理。還有一名被害人在島外未到庭。高院後定性侵5女應執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分應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凌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並邀約兩女到雲頂大樓。兩女因不明原因昏眩,李宗瑞將她們性侵。

  此外,被害人中,一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時尚未滿18歲,不過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牽涉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問題,台“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細記載,發回更審。


  觀察者網注:

  更一審,是台灣的一個司法術語。

  在得上訴第三審的民事訴訟事件或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在接獲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後,敗訴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倘認為上訴為無理由,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判決亦因此而確定。但第三審法院若認為上訴為有理由,會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即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時,稱之為更一審。同理,對更一審所作之判決,不服之當事人仍可上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即再發回第二審法院,此時稱之為更二審,以此類推,直到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即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上訴時為止,判決始告確定。

李宗瑞被判39年 後續曝光太驚人

  對發回更審之次數,法律並無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會歷經十數年尚無法定讞。第三審為法律審,僅針對第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為審理,因此並不需開庭。有關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必須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了第三審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證據的。

  性交、強制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