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詳情 佘祥林案件的啓示

  佘祥林案件是發生在1994年的,等過了11年後的2005年被害人安然出現,才知佘祥林是無辜的。這樣的冤案還有很多,那麼從佘祥林案件中可以給世人怎樣的啓示呢?要想避免出現這樣的冤案有關部門應該怎麼做。

  佘祥林案詳情

佘祥林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其親屬懷疑是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呂衝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殺妻”案遲遲未判。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但冤情依舊。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而此時,因“殺妻”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張在玉突然回家後,當地一片譁然。慎重起見,公安機關通過DNA鑑定,證實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4月1日,39歲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監獄。曾經身強力壯的派出所治安聯防隊員,如今臉色蒼白,孱弱不堪。

  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説,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審理習慣“有罪推定”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佘祥林“殺妻”案將於4月13日上午在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法律將還佘祥林以清白。

  佘祥林案件的啓示

佘祥林冤案

  佘祥林案件給人的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在過去,法院在審理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時,往往擔心“疑罪從無”會放縱犯罪,習慣“有罪推理”的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法官在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時,過於相信偵查部門的偵查結論,對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缺乏進一步調查、分析和核實,就容易導致證據採用失實。佘祥林案中,基層法院未能逐一審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證據疑點,而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説,長期以來,法院對公安、檢察機關的證據採信多,對被害人提供的刑訊逼供的情節,由於沒有證據證實,很難採信,加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破案能力差,沒有口供就沒辦法破案。“重口供輕證據”,容易出現刑訊逼供,釀成冤假錯案。

  在過去的時候因為科技不夠發達,收集證據不容易,發生冤假錯案也是難免的。但是在如今這樣一個科技比較發達的時代裏,只有排除一切干擾,有了真實、明確的證據後才能給嫌疑人判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這樣的冤案再次發生,這也是佘祥林案的啓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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