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市殺人被判決死緩 主觀惡性極強
鬧市殺人被判決死緩主觀惡性極強!男子在鬧市殺人後被警方抓獲,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人家屬認為,罪犯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院量刑明顯畸輕。記者瞭解到,目前該案已經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鬧市殺人被判決死緩 主觀惡性極強
當街殺人一人當場死亡
2014年11月1日14時47分許,被害人王偉與其子在濟南市歷城區仲宮鎮家家悦超市發現正在此購物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為此前李某某曾經把王偉的妹妹打傷,被公安局立案後潛逃,王偉立刻打電話報了警。而此時,李某某發現了打電話的王偉,李某某欲開車離開,王偉與其子上前積極阻止。在不能離開的情況下,李某某從汽車內拿出一把單刃尖刀,王偉及其子見狀後迅速離開後,李某某持刀下車追殺王偉其子未遂,又追殺王偉,並朝王偉捅刺兩刀,王偉被捅倒在地當場死亡。14時52分左右,當李某某越過三名警察後追殺王偉其子時,被公安民警持槍制服。
經檢驗,被害人王偉系左腹部遭受單刃鋭器捅刺致腹主動脈、下腔靜脈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判死緩死者家屬認為量刑畸輕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矛盾而毆打前妻王某莉,致王某莉輕傷;為泄私憤而刀刺王偉,致王偉死亡,公安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成立。但一審認為屬於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中間摻雜着婚姻糾紛、家庭恩怨,對此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對李某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死者王偉的家屬認為,被害人王偉報警被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主觀惡性極為深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為嚴重,社會影響及其惡劣。應當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但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明顯錯誤,量刑明顯畸輕。
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
記者日前從該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該案已經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書中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故意殺人案件由民間矛盾引發,中間摻雜婚姻糾紛、家庭恩怨,但李某某故意殺害被害人王偉系因李某某打傷其前妻王某莉後潛逃,王偉發現李某某後報警而引發,並非民間矛盾引起,李某某與王偉之間更未摻雜婚姻糾紛。一審判決概括認定本案屬於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錯誤認定了李某某故意殺人行為的起因,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某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屬於認定事實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李某某犯罪手段特別殘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應數罪併罰;在人員眾多的超市門口,公安民警到達案發現場的情況下,公然追殺被害人王偉,後又繼續追趕被害人之子,情節特別惡劣,並且其犯罪行為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有2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殺人後沒有任何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主觀惡性極強,故對李某某應依法嚴懲,判處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