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慫恿妻子生子是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李東與張梅1991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後經醫院檢查,確診李東因患有疾病致無法生育,故兩人於1995年領養了一女,取名李苗苗。1997年,李東與張梅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後在親友勸説下,兩人又於2002年復婚,婚後一年半左右,張梅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男子慫恿妻子生子 是與他人婚外情所生
兩人復婚後,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5月,張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庭審中,李東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並非其親生,是張梅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張梅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梅承認,兒子李明明確實非李東親生,但也不是她出軌所生,而是因李東自己無法生育,於是慫恿她向別人“借種生子”所得。這一切,李東心知肚明,也自願撫養了兒子十多年,她並沒有欺騙李東,也不存在返還撫養費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的必要。
丈夫一直以為兒子是親生
這個孩子到底是張梅婚外情所得,還是夫妻商議後“借種生子”?李當庭回應稱,在他與張梅復婚時,確信自己已經治癒,並恢復了生育能力,所以兒子出生時,他誤以為兒子為其親生,並撫養了十多年。
但是,李東無法向法院提供其曾進行生育疾病方面的治療證據,也不能遞交確診其已恢復生育能力的材料。
因雙方矛盾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張梅申請撤訴,獲法院支持。一個月後,李東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梅離婚,並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為由,要求張梅返還自己撫養費12萬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張梅當庭表示同意離婚,要求離婚後撫養李明明,亦認可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堅持上次起訴時的庭審意見,並拒絕李東與李明明做親子鑑定的要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考慮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及隱私,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妥善解決問題,但因兩人分歧較大,均不願做出讓步,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
法院
親子關係不宜草率推斷
關於李明明的撫養問題,崑山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明明在李東與張梅復婚後一年多出生,現李東主張李明明非其親生,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雖張梅當庭自認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又拒絕做親子鑑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宜草率推斷李東與李明明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關於李東要求張梅返還撫養費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要求,涉及李明明出生後十多年期間,李東是否明知李明明非其親生、張梅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該事實直接涉及李東與李明明是否存在親子撫養關係或事實撫養關係的認定,李東雖認為自己與張梅復婚時其生育疾病已經治癒,其不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對李東的該項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李明明由張梅撫養,李東依法支付撫養費並享有探視權,駁回了李東主張返還撫養費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因不服判決,李東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因親子鑑定涉及人身關係,不能強制進行,在一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基於有利於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應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如果要否認親子關係,主張方應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即需提交充分、必要的證據證明客觀事實與法律推定相反方可,再由法院做出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的推定。(記者陳菲 通訊員周春曉)